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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4]1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进行核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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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4]12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4]1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进行核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进行核对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1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进行核对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12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4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有效开展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核对工作,建立和完善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信息传递制度及协作机制,提高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户源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掌握地税征管户数底数,有效治理防止漏征漏管户,健全纳税户籍档案,实现挖潜增收的目的和综合治税环境有显著的改善。近期,区局在完成从区工商局获取2003年度年检照后的所有工商登记户数的名单(含历史数据)后,将数据分发到各市地税局进行逐户核对。现将有关核对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
  开展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进行核对工作是解决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之间的脱节问题,强化税源监管,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各级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核对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业务部门要具体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80号)文件,严格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细致、严格、认真,按时按质完成核对工作,对因领导不力,工作马虎、不负责任造成走过场,弄虚作假的现象,区局将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二、 加强协调,积极配合
  鉴于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核对是一项时间紧、范围广、任务重的工作,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并需要有关部门和被核查单位或个人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完成。为落实好此项工作,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指导,分管的领导要做好协调工作,要主动与国税、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相互传递信息及反馈情况,以确保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按区局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核对的情况、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于2004年7月15日前书面上报区地税局征管处(2份),以便区局在7月15日前将全区的核对情况书面上报总局。
  以上报告的传真号:0771-5538230;电子信箱:gxdszg@tom.com。
  四、 为便于各地征询“工商登记数据”编制、下发、操作使用等有关情况,请各地自行向区局计算机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 陈志军;联系电话:5536161,13097792374;电子信箱: MSN:gxds7010@hotmail.com或chzhj130@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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