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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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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4]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4]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要提高对调整起征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是国家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提高农民收人问题政策的延续,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社会就业和维护稳定的政治局面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重要性、必要性,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弄通弄懂,不折不扣地执行。从今年1月1日起,对于从事总局上述通知规定的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凡月销售额未达5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未达200元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总局上述通知规定的农产品销售以外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的起征点(即月销售额2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150元)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二、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要在办税服务厅以张贴告示的形式进行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决不允许拖第一部分综合规定延不办或以各种理由不宣传、不贯彻、不落实,对这种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三、要及时向当地党政汇报,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由于此项政策时间性较强,按(日)纳税的,1月1日起就应予以免征。因此,各级圉税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政汇报,以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要及时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平稳落实到位,应退税款应及时拨付,确保社会稳定。
  四、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次(日)销售额200元的农产品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执行。具体是: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食的总称。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切面、饺产皮、馄饨皮、面皮、干湿米粉。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
  (三)果品
  果品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包括各种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果品。
  (四)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钵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五)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
  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蛋类产品,是指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F产的乳汁。包括各种包装(瓶、袋、盒装)的鲜奶。
  五、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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