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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07]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文件的办文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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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07]2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07]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文件的办文方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文件的办文方式的通知
桂财税[2007]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文件的办文方式的通知
  桂财税[2007]2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管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理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文件的办文方式,经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协商,今后我区转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税收政策文件的办文方式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税收政策文件,凡只涉及国税部门征管范围时,采取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两家联合转发至县(市)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的转发形式;凡只涉及地税部门征管范围时,采取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两家联合转发至县(市)级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的转发形式;凡文件同时涉及到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征管范围时,采取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三家联合转发至县(市)级财政部门和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的转发形式。
  二、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税收政策文件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去函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规处或主管处协商办理联合转发事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规处或主管处在收到征求函后,应迅速提出贯彻意见、补充规定或原文转发等意见,并在征求函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书面反馈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在收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法规处或主管处反馈意见后应尽快研定转发意见并迅速办理联合转发事宜。
  三、对已转发办结的联合发文,如果文件下发后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双方或三方制定具体规定、解释或明确的,应及时联合下发补充规定。
  四、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严格遵循高效、务实、便捷的原则,经常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办理转发文的工作,加快办文速度,提高办文效率,严格规范办文程序。对于协商的事情要做好文档记录,确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政策在我区的贯彻实施。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明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涉税政策文件的办文方式的通知》(桂财税[20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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