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国税发[2009]21号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国税发[2009]2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27日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农产品税收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同时,随着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已成为增值税管理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流转税科)联系。
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总局、省局对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农业产品。具体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和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从2009年6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的同时,还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办理收购发票使用资格认定。
第五条 纳税人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的同时,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及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登记表》(见附件)。区、县(市)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后,由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政部门组织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派专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中要审核其收购货物的品种、收购区域、收购方式,加工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农产品所占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销售毛利率,并要求界定收购品名和销售货物名称。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六条 收购发票由收购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时使用。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凭已审批的《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及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登记表》申请办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票种核定及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发票发售岗位人员根据已审批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发售发票,验(缴)旧购新时要对已开具的收购发票存根联进行认真审核,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暂停发票发放,待消除疑点后再重新发售发票。
第四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或者国税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外,还应报送经税收管理员审核并签字的《农业产品月收购汇总表》、《商业企业农产品月销售汇总表》和《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抵扣清单》。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位负责将企业报送的《农业产品月收购汇总表》、《商业企业农产品月销售汇总表》、《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抵扣清单》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进行人工比对,发现比对异常问题应移交异常情况处理岗位进行核实,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以农业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进行出口的企业,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必须附报由税收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抵扣清单》。
第五章 抵扣管理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按月对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进行审核。
(一)审核抵扣凭证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1、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出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农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
3、出售方属于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的,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的农产品普通发票抵扣;
4、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
凡纳税人取得或开具的抵扣凭证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审核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是否与纳税申报《农业产品月收购汇总表》金额相符。
第十二条 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完整提供购进农产品原始资料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章 评估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纳税评估部门要健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评估计划,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分行业测算成品率、耗损率、税负率以及煤、电、水、气等能耗指标,设立预警区间,建立评估模板,要根据企业或行业特点综合运用、灵活选择投入产出、资金支付、能耗指标、包装物(辅料)、库存情况、计件(时)工资监控分析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多指标、多项目、多角度地深入评估,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重点评估:
(一)外购农产品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比例达70%以上的;
(二)主营业务收入(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超过50%的异常情况)的;
(三)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30%以上的。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的方法、评估指标、评估文书资料、评估结果处理等,按照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局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征管部门和税政部门依据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和税收资料调查软件系统进行监控分析,对收入、成本变动异常,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异常以及税负异常的企业,要及时下发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市局进行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执行,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新的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及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表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 | 税务登记证代码 | | 经营地址 | | 注册资金 | | 所属行业 | | 法人代表及电话 | | 财务负责人及电话 | | 管理类别 | | 办税人员 | | 职工人数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税收负担率 | | 设计生产能力 | | 实际生产能力 | | 主要收购方式 | | 主要收购区域 | | 收购农产品品名 | | 销售货物名称 | | 主要销售方式 | | 主要销售区域 | | 产品销售毛利率 | | 有无进出口经营权及批文证号 | | 生产工艺流程: | 加工产品名称 | 产成品与所用农业产品的比率 | 收购农业产品详细名称 | 收购地域 | 收购价格范围 | | | | | | | | | | | 调查人员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管理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局税政部科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局领导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局税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局领导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市州国税局、县(市、区)国税局、企业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