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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2〕10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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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2〕105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2〕10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2〕10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2〕105号
  全文有效
  2002-04-3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1]22号文件精神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豫办[2001]39号)精神,省局决定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省局、省劳动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劳安[1997]2号)中第三条“自1997年1月1日起,所有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单位到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在抵扣联和发票联加盖‘劳动安全监察专用章’。否则,不能抵扣税款,同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在处理以往年度此类问题时,亦不执行此项规定。
  二、停止执行省局、省总工会《关于积极支持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兴办职工消费合作连锁店的通知》(豫工总字[1996]第14号)中第四条“对优惠供应给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凡单独记帐核算,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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