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58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615|回复: 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 〔2009〕3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5 12: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 〔2009〕37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 〔2009〕3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 〔2009〕3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 〔2009〕37号
  全文有效
  2009-02-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落实总局通知要求,做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卷烟产品烟标更新扫描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区分下列情况全面采集、扫描并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及《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见总局通知附件),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类别及试销时间:
  1、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的;
  2、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
  3、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4、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及《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及省局鲁国税流便函[2009] 9号通知要求由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扫描和上报。青岛、潍坊、枣庄等市国家税务局在做好采集、上报《卷烟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的同时,应加强对所辖卷烟生产企业的管理,掌握了解卷烟产品结构、品牌规格及包装标识的变化情况。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结合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工作,切实加强卷烟产品更新包装标识后扫描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应于2月25日前,随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3套,背面注明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扫描图像(电子版,扫描操作指南见总局通知附件1)上报省局。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电子版分别上传至省局“FTP/流转税处/卷烟消费税文件夹内。
  附件: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