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15日
为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逾期未申报行为,除申报期满后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报外,将通过报纸、网站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现将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时,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时,青岛市税务局将在每月、季度或年度申报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青岛日报》上发布《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对当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青岛市税务局所辖各主管税务机关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上发布《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逾期未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未申报税种、所属期等。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为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方式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逾期未申报行为,青岛市税务局在《青岛日报》上发布公告,同时,所辖各主管税务机关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发布公告,以公告方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时间
每月、季度或年度申报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青岛市税务局在《青岛日报》上发布《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对当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所辖各主管税务机关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未申报税种、所属期等。
四、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税务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五、公告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