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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8]51号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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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479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8]5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8]51号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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