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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11]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熟制冷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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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11]3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11]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熟制冷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1-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熟制冷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桂国税函[2011]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熟制冷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桂国税函[2011]31号
  全文有效
  2011.1.19
  贺州市国家税务局 :
  你局《关于熟制冷冻果蔬适用税率的请示》(贺市国税发〔2010〕21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现明确如下:
  生产冷冻玉米、冷冻马蹄、冷冻芋头等熟制冷冻果蔬的生产流程为:选料——清洗——预煮(玉米粒蒸气预煮3分钟、马蹄蒸气预煮6分钟、芋头油炸8分钟)——冷却分切——冰水预冷(芋头不需)——零下40度急速冷冻——包装——冷库贮存。
  从上述生产工艺流程看,冷冻玉米、冷冻马蹄均通过锅炉预煮环节,而冷冻芋头也经高温油炸,实质上已基本煮(炸)熟,可直接食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冷冻园艺植物和冷冻蔬菜范围。因此,按上述生产流程生产的冷冻玉米、冷冻马蹄、冷冻芋头等熟制冷冻果蔬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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