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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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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3.12 南市国税函〔2007〕94号
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计划征收科反馈。

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收入规划核算主管部门反馈。
五、其它要求

4.市局财务管理科计划征收科每年对各单位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五、其它要求

4.市局财务主管部门收入规划核算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单位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全文中“计会部门 修改为:“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2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6.8.10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四、关于土地拍卖佣金的扣除问题
取得出让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取得转让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并按规定比例扣除。
删除(同时全文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关于清算时车库(位)、杂物房归属的房屋类型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车库(位)、杂物房等建筑物应归属的房屋类型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3年4月30日前销售车库(位)、杂物房、阁楼等建筑物的,归入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2013年5月1日起销售车库(位)、杂物房、阁楼等建筑物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二)同一购房人同时购买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其所购买车库(位)、杂物房或阁楼等建筑物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土地增值税时自行选择归属的房屋类型,一经确定,清算时不得更改。
(三)购房人未购买住宅,仅单独购买车库(位)、杂物房或阁楼等建筑物的,其所购车库(位)等建筑物清算时应归入商用房进行清算。
删除(同时全文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件1《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归集明细表》序号10“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项目归集科目:房地产开发费用 修改为:附件1《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归集明细表》序号10“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项目归集科目:税金
3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11.8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第三条 纳税人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资源税免税申报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资源税免税申报备案。
4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8.5.31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三、本公告仅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本公告仅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武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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