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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6]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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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二发[1996]6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6]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6]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6]6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是征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薄弱之处,主要是某些行业、单位和个人因帐薄、凭证、资料不健全,难以按规定征管。这了进一步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根据《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细则等法规,结合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5]166号文件精神,决定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做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核定征收的原则:
  核定征收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测算,以确定合理的税收额度,按规定足额入库。
  二、核定征收的范围:
  试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包括:账证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个人收入的资料的经营者;统管分营企业的经营者;各类建筑安装和装饰业经营者;各种销售费用承包的物资流通企业承包经营者;个人承租、承包企业承包人;实行单车承包(或挂靠经营)的客货运输及从事特殊行业的人员,如厨师、演职员、个人办学、个人行医及其它单位和行业个人所得税查实征收确有困难的;
  对凡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从事医疗、律师、幼儿园所、办学取得的所得,由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负责征收。
  核定征收只适用于工资、新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采取按销售(营业)收入或利润征收率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年终一般不再进行汇算。
  四、核定征收的程序与管理:
  核定征收的一般程度为:1、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2、对既不提出申请又不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则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3、对在市局确定的范围和核定水平内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分局、县局核定;4、对超定额和超范围的应报市局审核批准;5、采取核定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五、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个人收入有明显增长或定额水平明显偏低的,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市局同意后对定额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六、经过调查测算,现将部分行业和人员核定征收的标准和幅度通知如下,各分局在此范围内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额度:
  1、出租车司机:
  (1)小型出租:月/台80-100元;
  (2)中巴客车:月/台100-120元;
  (3)长途客货运:月/台120-140元;
  2、演职员:月/人80-120元;
  3、厨师、面点师、调酒师:
  (1)特级:月/人100-120元;
  (2)普通级:月/人45-60元;
  4、建筑安装承包人:工程实际价款收入的1%;
  5、个人诊所:月/户60-100元;
  6、个人办学:收入额扣除70%的费用,按20%征收;
  7、个人承包企业:
  (1)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按营业额1%征收率征收;
  (2)其他企业按营业额5%-10%征收率征收。
  七、对私营企业主如果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不能正确反映经营成果及业主的实际收入,应参照本办法同行业定额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本办法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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