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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6]2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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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二发[1996]28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6]2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6]2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6]28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各主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税法的严肃性,现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按照税法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纳税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所偷税款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受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偷逃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将按规定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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