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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6]252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粮油机械厂收取科技转让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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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1996]252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6]252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粮油机械厂收取科技转让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粮油机械厂收取科技转让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1996]252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粮油机械厂收取科技转让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1996]252号
  全文有效
  太仓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太仓粮油机械厂收取的科技转让服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收悉,经调查核实现批复如下:
  1.从取得收入的主体看,太仓粮油机械厂以其下设登峰研究所的名义向客户收取“技术转让服务费”,而登峰研究所虽有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但无自身的注册资金,且人员设备等全部来源于粮油机械厂,其实质与粮油机械厂为同一实体,完全不得独立的科研服务机构。
  2.从取得收入的方式看,粮油机械厂在与客户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的同时,以登峰研究所的名义签订所谓技术转让合同,但两份合同中分别标明的设备价款和技术转让费没有明确的核定标准和划分界限,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且,合同履行后两项货款全部由粮油机械厂向购货方收取。
  3.从取得收入的性质看,粮油机械厂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实际上是在销售成套设备时为客户提供必要的设计、安装、调试、培训等配套服务,所销售的主体是设备,而不是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故所谓技术转让服务费实际是销货价格的组成部分。
  因此,太仓粮油机械厂在销货时向购货方收取技术转让服务费,其实质是采用“一货两票”的办法故意分割销货价格,以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此种做法必须立即纠正。所收取的技术转让服务费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额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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