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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贸联发[1997]第166号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企业使用税务发票上加盖专用印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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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贸联发[1997]第166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贸联发[1997]第166号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企业使用税务发票上加盖专用印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企业使用税务发票上加盖专用印盖的通知
苏贸联发[1997]第166号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企业使用税务发票上加盖专用印盖的通知
  苏贸联发[1997]第16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5月16日
  各市、县、贸易(商业)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新税制实行后原劳动保护用品发票不能继续使用的状况,为了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特劳用品)的经营管理,杜绝假冒伪劣的特劳用品流入市场,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经研究决定在特劳用品经营企业使用的税务发票上加盖专用印章。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的定点经营企业销售特劳用品时,必须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税务发票。专用印章由省贸易厅统一刻制与管理。印章为“江苏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专用章“。
  二、定点经营企业在当地税务部门购买税务发票后,须携带《江苏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省贸易厅,在其同具的税务发票右上角加盖专用章。
  三、各特劳用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按批准范围经营合格的特劳用品,正确使用加盖专用印章的发票。
  四、各级税务、贸易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者,除贸易部门收回定点经营证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该规定自1998年元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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