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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8]27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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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1998]279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8]27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1998]27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1998]279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二分局:
  你分局《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抵扣情况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分支机构有关发票的使用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发票只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购领、使用,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发票的购领人与使用人必须一致,而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不是单独的纳税人,因此其在经营中使用或取得发票包括专用发票都必须以总机构的名义,如果总机构下属有若干个分支机构,其使用的发票专用章除必须冠以总机构名称外,可以按自然数编号。你局报告称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接受专用发票,显然不符合发票管理中有关发票开具与接受方面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予以处罚,如果接受的是专用发票还应按规定不得予以抵扣。鉴于纳税人以往执行不一,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公告宣传栏、纳税辅导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敦促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按其真实情况办理税务登记。对以前已经发生的,可酌情从轻处理,今后若仍有发生上述情况的则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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