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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0]14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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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苏政办发[2000]141号
文件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0]14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4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4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8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民政府;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对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和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1989年规定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各省辖市市区各等级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由各地政府确定。新标准从2000年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市区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南京 7.00 5.00 4.00 3.00 1.50 1.00 0.80
  无锡 3.00 2.00 1.50 1.00 0.50
  徐州 3.00 2.00 1.50 1.00 0.50
  常州 2.00 1.50 1.00 0.50
  苏州 3.00 2.00 1.50 1.00 0.50
  南通 2.00 1.50 1.00 0.50
  连云港 2.00 1.50 1.00 0.50
  淮阴 2.00 1.50 1.00 0.50
  盐城 2.00 1.50 1.00 0.50
  扬州 2.00 1.50 1.00 0.50
  镇江 2.00 1.50 1.00 0.50
  泰州 2.00 1.50 1.00 0.50
  宿迁 2.00 1.50 1.00 0.50
  常熟 1.00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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