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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9]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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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函[2009]43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9]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9]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9]43号
  全文有效
  2009.2.17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新税法实施后的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一年,各项政策落实情况怎样,纳税人对新税法理解和掌握程度如何,税源结构发生哪些变化等等,都将在首次汇算清缴中得到综合体现。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意义。鉴于今年汇缴工作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各地要加强领导,成立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或分管局长挂帅,税政、征管、稽查、信息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把汇算清缴工作抓出成效。
  二、要及时做好新旧税法的衔接。
  对新税法实施前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可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前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及新税法实施后出台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即将下发各地。今年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暂按原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早做好相关备案或审批事项。
  三、要认真抓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培训。
  省局将在近期组织全省地税系统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培训,同时,全省征管信息系统1.3版、2.0版中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升级模块也即将下发各地。各地要精心组织,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尤其要抓好对基层一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四、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工作总结、报送要求等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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