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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地税局 常发改[2011]310号 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地税局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补充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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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常发改[2011]310号
文件名: 江苏省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地税局 常发改[2011]310号 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地税局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补充政策意见
发文日期: 2011-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地税局
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地税局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补充政策意见
常发改[2011]310号

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国税局、常州市地税局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补充政策意见
常发改[2011]310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8日
各辖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大主辅分离工作推进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积极性,在业已出台的《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常发改[2010]340号)和《常州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财政补助政策操作细则(暂行)》(常财工贸[2011]23号)等文件政策基础上,现就推进主辅分离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完善政策扶持的重点方向
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在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资质认定的前提下,将业务流程中的企业管理服务、产品研发设计、信息化系统开发与维护、交通运输和仓储、售后安装维修以及专业技术服务等服务环节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通过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实行业务分离外包,由外部专业化的服务业务提供企业承接其分离的业务。
二、明确扶持政策
对符合上述扶持方向、承接分离业务的专业化服务业务提供企业,自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起三年内,对其承接分离业务当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不包括欠缴、查补税款),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由财政部门补助给服务业务提供企业,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政策兑现流程
(一)申请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分离企业和分离业务承接企业必须在常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分离的业务必须是分离前三年内一直是母体企业自身经营的业务环节,由税务部门通过查证企业的业务往来发票界定。
3、分离企业和承接企业必须为非关联企业,而且必须签订一年以上的中长期服务合同。
4、承接分离业务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承接分离业务企业当年上交的营业税与上年度相比,增长速度必须在15%以上。
(二)认定申请和审批
1、分离企业和承接企业必须共同向各辖区发改部门填报《常州市企业主辅分离认定申请表》(业务分离外包类)(见附表一),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由企业报各辖区发改部门。各辖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由区发改部门上报市发改委。
2、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结合辖区的初审结果和上报的材料,联合进行审核,形成认定意见。认定为主辅分离企业是享受政策的前提。
(三)申请认定企业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常州市企业主辅分离认定申请表》(业务分离外包类)(见附表一)。
2、分离母体企业和分离业务承接企业的营业执照。
3、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统一报所在区发改部门;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且应复印清晰。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财政补助的申请及审批
1、由业务承接企业填写《常州市企业主辅分离财政补助申请表》(类别:业务分离外包)(见附表二),报送所在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改、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初审后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结合各辖区的初审意见,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形成审核意见。
(五)、申请补助企业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常州市企业主辅分离财政补助申请表》;(类别:业务分离外包);
2、对应补助政策涉及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经税务机关鉴证的营业税纳税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后一式四份统一报所在区财政部门;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且应复印清晰。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关于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本政策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武进区的企业全部由武进财政安排;其他各区,按照市、区各半承担的原则,市级承担部分由市级现代服务业财政扶持资金安排,区级承担部分由各区财政落实。
五、企业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企业提供的主辅分离认定及财政补助申请材料,将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常发改[2010]340号《关于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如遇国家财政税收体制调整,本政策则进行相应调整。
七、金坛、溧阳两市可参照执行。
八、本补充政策自2011年9月1日执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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