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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苏税协发[2012]12号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真落实涉税鉴证报告报备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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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文件编号: 苏税协发[2012]12号
文件名: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苏税协发[2012]12号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真落实涉税鉴证报告报备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真落实涉税鉴证报告报备规定的通知
苏税协发[2012]12号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真落实涉税鉴证报告报备规定的通知
  苏税协发[2012]12号
  全文有效
  2012-3-29
  协会各办事处、各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中规定“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根据这一规定,为了维护涉税鉴证的市场准入,省协会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发放密码盘进行业务报备。
  近两年来,大多数税务师事务所均能按规定要求进行业务报备,但仍有少数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未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报备,向税务机关提交的鉴证报告也没有系统打印的封面。为了严格涉税中介的市场准入,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必须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备,向税务机关提供的鉴证报告必须要有系统打印的封面。
  2、省协会将把业务报备工作作为一项年检内容,对鉴证报告没有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报备的事务所,年检将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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