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代征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代征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5.26
根据《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代征宿迁市市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相关征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收范围
宿迁市区(骆马湖、八支渠、徐淮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南京路、张家港大道、宿沭路、宿新公路、青墩路形成的合围区域;洋河新区为西至玉带河路、南至徐淮高速、东至振洋路、北至洋河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宿单位,不含建筑施工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及各类医疗单位)应缴纳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 征收标准
按缴费单位参加社保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4元标准征收。
三、征收期限
费款按月计算,按年征收。2020年6月至8月集中征收2019年11月至12月费款,以后每年6月至8月集中征收上一年度全年费款。
四、 缴款方式
缴费人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五、 优惠政策
30人以下企业暂缓征收。
六、其他
缴费人遇到申报缴费方面的问题可咨询12366税务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