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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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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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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7月5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邵阳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7月5日起,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邵阳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邵阳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按规定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邵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按规定应当由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原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和湖南地税网上办税厅已整合为新的湖南省网上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已公告正式启用。
  五、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按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的时间已启用。挂牌前已由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含有“湖南国税”字样水印底纹的发票防伪纸张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纳税人、缴费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7月5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7月5日起,办公地址调整为:
  1.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邵阳市北塔区西湖北路,邮编:422000,联系电话:0739-5322392。
  2.原邵阳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敏州东路办公区,地址为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三角塘。
  3.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三角塘(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敏州东路办公区),联系电话:0739-8929808。
  4.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办公地址为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三角塘(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敏州东路办公区),邮编422000,举报电话: 0739-8929809,网络举报途径: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官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
  5.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原邵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办公地址为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三角塘(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敏州东路办公区),联系电话:0739-8929058。
  6.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址办公,地址为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联系电话:0739-512169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停止使用的行政业务印章(1号公告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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