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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财税[2014]4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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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财税[2014]49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财税[2014]4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4]4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4]49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30日
  长沙市、怀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由于五强溪水电厂2013年增值税实行当地预缴、五凌电力有限公司结算缴纳办法,退税问题应由两单位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但考虑到五凌电力有限公司2013年底仍有留抵税额,未入库增值税,因此该公司不再申请增值税退税,仅对五强溪水电厂预缴税额中多缴部分按规定办理退税。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电力产品销售额×(实际预缴税额÷电力产品销售额×100%-8%)
  该应退税额可在以后年度实现增值税中分期分批抵减,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抵完,具体操作办法由五强溪水电厂以及五凌电力有限公司与所在地主管国税、财政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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