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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5]第12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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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财办农税[2005]第12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5]第12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第12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第1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0日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契税计税依据应如何认定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规范契税计税依据,防止契税漏征,经研究决定,在商品房销售中,如果合同价格和购房发票价格不一致,按价格高的为计税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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