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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6〕32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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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6〕329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6〕32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32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329号
  全文有效
  2006-11-2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运输发票“一窗式”比对
  1、比对口径说明
  ①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内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②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内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金额数据之和。
  2、实现方式说明
  修改前台注册表项: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CTAIS20
  ZZS_YSFPCHECKTYPE,设置值为“0”时为不比对运输发票;值为“1”时为只比对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不比对税控收款机数据;值为“2”时为比对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与税控收款机数据的合计值,我省设置为“2”。
  二、数据采集
  一般纳税人取得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必须通过认证方式采集数据,取得非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要确保货运发票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认证方式采集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要避免再通过清单方式重复采集,造成重号发票。
  三、各单位扫描仪如不能正常扫描认证新版发票,请按照要求在总局规定的范围内自行购买并安装到位,保证新版发票的正常扫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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