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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政[2010]第26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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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漯政[2010]第26号
文件名: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政[2010]第26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政策的通知
漯政[2010]第26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政策的通知
漯政[2010]第2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2008年,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供求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08]85号),其中第13条对征收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提出了意见。根据经济回升向好的新形势和国家有关契税政策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废止 《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08]85号)第13条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的有关意见。
2、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按1%执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3.本通知自下发之目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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