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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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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7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浙江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认定、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一)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持有的地税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不要求重新办理国税
  税务登记或加盖国税税务登记印章。
  (二)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的,应向地税部门提出注销申请。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
  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可向国税或地税任何一方提出注销申请。
  (三)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16年5月1日
  起,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
  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废止。
  三、关于发票使用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种类详见
  《营改增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附件1)。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但
  须在5月1日后方可使用。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应到国税机关办理。需在
  全省范围内跨市县使用的冠名发票,应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并公告。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定期报送发
  票电子数据。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
  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
  2016年8月31日。
  地税发票在继续使用期间的开具方式保持不变。在继续使用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已经开具地税发票的业务,因
  发生退货等原因需补开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国税红字发票,涉及退还已缴营业税及地方税费的,凭国税红字发票和原
  申报缴税资料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四)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地税发票及《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
  销手续。未按规定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规定处理。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
  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受托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除按原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有关
  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尚需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2),《代开通用机打
  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不再提交。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等可以到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次申请开票额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七)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并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
  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四、关于定期定额个体税收征管
  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五、关于税款申报征收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为6月1日-6月27日(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
  期同步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仍为5月31日止,不再另行公告)。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
  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受托代征单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选择按月申
  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四)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以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
  此前,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六)需要自动扣款缴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
  已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签订。
  (七)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缴或多缴的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
  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未缴或少缴的营业税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八)2016年5月1日以后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国税发票的,已与地税机关签订地方税费委托代征协议的国税机关
  ,在代开国税发票的同时代征相应的地方税费。
  

  

  

  附件:1.营改增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此次营改增后原持有的地税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国税部门通过与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直接取得地税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凭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可直接办理国税相关业务。
  二、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答: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的,应向地税部门提出注销申请。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可向国税或地税任何一方提出注销申请。
  三、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使用?
  答:年5月1日起,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归属国税部门管理。原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以后仍要外出经营活动的,须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废止。
  五、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如何申领国税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需要开具国税发票。为方便纳税人领取发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经过沟通协调,明确了具体领购发票的种类衔接,详见附件《营改增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为避免集中领购发票造成拥堵排队,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国税机关领购,但必须在月1日以后方可使用。以前仍然开具原有的地税发票。
  六、如何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答:年5月1日起,普通发票不能满足试点纳税人特殊需要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需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县使用的冠名发票,应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并公告。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定期报送发票电子数据。
  七、原领取的剩余地税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自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为节约资源,防止浪费,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
  八、原领取的剩余地税发票如何缴销?
  答:为方便纳税人,原有领取的地税发票及《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缴销时间延长至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应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未按规定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试点纳税人在地税发票继续使用期间因发生退货等原因需补开红字发票和申请退税如何操作?
  答:地税发票在继续使用期间的开具方式保持不变。在继续使用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已经开具地税发票的业务,因发生退货等原因需补开红字发票的,即使地税发票还没有办理缴销,也不能再开具地税红字发票,而应开具国税红字发票。涉及退还已缴营业税及地方税费的,凭国税红字发票和原申报缴税资料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十、个人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为方便纳税人,自年5月1日起,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可以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且一次申请开票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等。免于证明的开票额度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大大方便纳税人。
  十一、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代收车船税,并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十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如何确定定额?
  答: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十三、新纳入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是什么时间?
  答:考虑到营改增后5月份所属时期第一个增值税申报期初始化工作较多,为方便试点纳税人顺利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6月份增值税申报期限调整为-,比原来的申报期限大大延长。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同步调整为月1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仍为。
  十四、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首次申报期是什么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因此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份,同时申报2016年5月和6月份所属时期的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调整。
  十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如何申报缴纳?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份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十六、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国税网上申报?
  答:网络申报是一种方便快捷的申报方式。,试点纳税人如需办理国税网上申报,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此前,试点纳税人如果既有的国税业务已经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此时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十七、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银行自动扣款缴税方式缴纳税款?
  答:营改增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申报缴库期限是-。选择银行自动扣款缴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年6月1日前按国税机关要求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以方便缴纳税款。试点纳税人因既有业务已在国税机关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此时不需重新签订。
  十八、试点纳税人年5月1日之前已缴或多缴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年5月1日之前已缴或多缴的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实际上是原地税应税业务的调整与变更,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未缴或少缴的营业税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十九、试点纳税人代开国税发票的地方税费是否由国税机关代征?
  答: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以互相委托代征税款。已与地税机关签订地方税费委托代征协议的国税机关,月1日以后受理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国税发票的,在代开国税发票的同时代征相应的地方税费。
  二十、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到哪里办理纳税申报、申请代开发票等事宜?
  答: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除按原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尚需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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