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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 吉财税[2011]586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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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
文件编号: 吉财税[2011]586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 吉财税[2011]586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吉财税[2011]586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吉财税[2011]586号
  全文有效
  2011.8.30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管理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财税〔2009〕9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审核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二)申请年度审核的已获得(不含当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二、申报时间
   (一)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可于每年4月30日(第一批)前或9月30日(第二批)前报送申请材料。
   (二)已获得(不含当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年度审核材料,逾期不报视为主动放弃,并从当年度起取消资格,收回捐赠票据。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除提交《办法》中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已经获得(不含当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年度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上年度年度检查报告书或评估结论;
   (3)如本单位发生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的变更或其他重要事项,应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及说明材料。
   初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年度审核所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应对公益活动支出逐项审计,对列举的各项公益活动逐项书面说明,包括活动的性质、目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活动形式、参与方式、活动支出、活动成果等详细情况。社会团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载明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和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公募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载明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度总收入的比例、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占当年支出的比例;非公募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载明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度基金余额的比例。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一)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进行年度审核的,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经省内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本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由各地登记管理机关将申请材料集中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联合审核,审核合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由四部门联合公布名单,并在媒体上发布。
   2009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审核资料,逾期不报视为主动放弃资格,并从2011年度起取消资格,收回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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