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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函〔2017〕1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首批和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开展复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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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706/t20170608_27213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厅函〔2017〕139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函〔2017〕1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首批和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开展复评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0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首批和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开展复评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7〕139号

人社厅函〔2017〕13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评对象
首批和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复评内容
(一)示范基地建设情况。包括主体资质、运营机构、硬件建设、服务功能、管理制度建设等。
(二)示范基地运营业绩情况。包括孵化场所利用、创业实体孵化、提供就业岗位等。
(三)示范基地发挥作用情况。包括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示范性创业服务、带动其它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等。
三、复评标准
(一)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3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近3年均不少于3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3年均不少于300个。
(三)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四)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国具有示范性。
四、复评方式
(一)通过查阅资质文件、服务档案、管理记录、统计报表等进行资料核查。
(二)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访谈等形式进行综合核查。
(三)根据资料核查、综合核查结果,形成复评报告。复评报告应包括复评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对各项内容的复评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发展前景展望等内容。复评报告须对复评对象是否符合复评标准作出明确结论,对是否同意继续保留其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提出明确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复评工作组,合理制定复评方案,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复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复评结果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三)将《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报表》于2017年6月14日(周三)前函报我部就业促进司,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白迎新、陈志集
电话:(010)84201533、84202533
传真:(010)84201533
电子邮箱:baiyingxin@mohrss.gov.cn


附件:1.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报表
2.首批和第二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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