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94
  • Tax100会员 33562
查看: 1305|回复: 1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黑税函〔2020〕22号

583

主题

1014

帖子

276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2769
2020-3-27 14: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art/2020/3/14/art_4912_29027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税函〔2020〕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黑税函〔2020〕22号


二、引导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征期内存在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申报的,可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申请,具体路径是:纳税人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模块,填写提交延期申报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后,可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模块,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并按照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要及时受理和审批,并将受理和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到纳税人。

三、补办延期申报流程和期限。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征期结束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及延期申报的,可填写《关于XXX(纳税人名称)补办延期申报的说明》(模板见附件1),在疫情结束后持纸质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办延期申报,同时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补办延期申报的时限为疫情结束后15日内(疫情结束日期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关于XXX(纳税人名称)补办延期申报的说明》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事项,并做好存档。


附件: Tax100-附件.关于XXX(纳税人名称)补办延期申报的说明(模板).doc黑税函〔2020〕22号.doc (27.5 KB, 下载次数: 722)




点评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art/2020/3/14/art_4912_290273.html  发表于 2020-3-31 12:5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