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562
  • Tax100会员 34046
查看: 624|回复: 0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第2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的公告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6-27 10: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qs/2016-05/25/content_54ae4ebc919b4f3a9166a3735957bd86.shtml
发文单位: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2016年第2号
文件名: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第2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2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7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重新明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额问题的通知》(肇地税发〔2010101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525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