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25年6月27日
近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为确保落实落地,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和相关《公告》的出台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税收法治公平,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从促进线上线下公平看,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但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一些平台内经营者存在“内卷式”竞争等行为,干扰了市场机制的合理运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是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有利于遏制虚假营销、恶意刷单、提供伪劣商品和低质服务等不合规经营行为,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从促进税收公平看,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推行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后,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是中小微企业,因其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税负基本不会发生变化。但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有利于精准靶向整治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不法分子,依法保护诚信纳税经营主体,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从促进全国执法公平看,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特征显著,但各地政策执行标准、税收监管能力等存在差异,部分地区甚至通过构建“政策洼地”“监管洼地”等方式招引平台企业入驻,助长了不当竞争,严重阻碍了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规定》及相关《公告》的出台,明确了涉税信息报送的统一标准,通过数据标准化、监管协同化、规则统一化,有利于消除区域间执法差异。当然,税务部门也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折不扣落实《规定》,确保全国执法的统一性和确定性,促进《规定》实施后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充分体现。(记者 石雨昕)
涉税信息报送不会造成信息安全隐患
来源:21财经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 李春根
时间:2025年6月27日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细化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数据的口径和标准,将进一步为蓬勃发展的平台经济筑起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秩序。
互联网平台企业汇聚了海量的数据资源,记录了平台内用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难免会产生顾虑。《公告》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细化规定了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数据口径,明确将严格依法保障报送的涉税信息安全,一方面便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依照执行,另一方面让平台企业、经营主体和消费者都能够知晓税务机关收集数据的边界,化解其对信息安全隐患的担忧。特别从报送信息的数据项来看,《公告》要求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汇总收入信息,不涉及逐笔交易的明细内容。这其实从源头上降低了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要求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以及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上述范围,不仅不涉及消费者具体购物信息等隐私,不会侵害消费者权益,还有利于更好遏制“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现象,帮助消费者获取更真实的商品销量和评价信息,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
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特别是对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保护,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对于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有着完善的制度和技术来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信息数据安全,相信有能力、也有条件保护好涉税信息安全,广大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涉税信息安全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促进网络直播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是法治公平的应有之义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许生
时间:2025年6月27日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涵盖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并优化了对网络主播等从业人员的税收征管方式,既规范管理,又减轻了办税负担。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业态,已成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际情况看,网络直播业态复杂,经营模式灵活多变,当网络主播加入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或者以合作企业的名义开展网络直播活动时,网络直播平台难以直接掌握MCN机构(多频道网络机构)、签约企业机构支付给网络主播的全部收入,可能导致网络主播的收入信息缺失,形成税收监管盲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扰乱税收公平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
打击违法是对守法者的最大保护。近年来,税务部门先后查处一系列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网红主播涉税案件。2024年,税务部门对169名网络主播开展检查,累计查补收入8.99亿元,有力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然而从税务部门近期公布的一则案例来看,某MCN机构伙同不法中介虚开、偷税、骗补,为旗下700多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万元。这说明主播的偷逃税行为,存在从个体违法向组织化违法行为转化的动向,亟需强化税收监管、引导规范发展。
出台《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是税务部门回应社会期待,进一步营造平台公平竞争税收环境的重要举措。该公告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MCN机构等平台内经营者报送网络主播及其合作方涉税信息的义务。同时出台《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则是从减轻负担的角度引导网络直播行业主动做到税务合规,一方面调整劳务报酬个税预扣预缴方法,并明确可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网络主播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平台为网络主播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有利于减轻网络主播的办税负担。
合规是方向,更是未来。两个公告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网络空间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能力水平,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合规发展,促进网络主播等直播领域从业主体依法纳税申报,帮助他们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推动平台经济沿着合法合规的轨道前行,构建更加规范、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平台信息报送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配送外卖、代驾、打赏等)等问题简析
来源:税务师万伟华 作者:万伟华 时间:2025-07-01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等文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事项进行了规定。 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主要包括: (1)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 (2)季度终了的次月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 (3)聚合平台、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4)网络直播平台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关联关系;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5)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 只有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互联网平台企业才能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企业提供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报案信息、受灾受害、损毁情况的文字说明及相关图片。
2、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规定中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统称为平台内经营者,《规定》区分为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并将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中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统称为“从业人员”(自然人),以区别销售货物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如“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限定“从业人员”才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按累计预扣法计算扣缴申报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进行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不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
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净额小计栏”(22栏)等于后面“其中”各栏次(销售货物+运输服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栏次按收入净额填报))的合计。 填表说明“收入总额”中包括“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营利性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额”。
填表说明关于经营所得仅有“14.关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净额:(1)销售货物: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取得的经营所得。(2)运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运输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两项。 在表格栏次中,并没有单独填报“提供营利性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的栏次。 24栏“运输服务”不包括归属于便民劳务活动的网约车服务、代驾服务、货运服务等“运输”免报收入项目,应填写非便民劳务活动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需按经营所得纳税的项目收入(如建筑、彩票代售等)没有栏次可填报。 填表说明14中“销售货物”和“运输服务”收入净额指的是***经营所得,存在概念错误,应指的是按经营所得征税的收入额,而不是“经营所得”。 服务类收入需填报含增值税服务收入,对平台内从业人员【自然人】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但此类从业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对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收入信息应当报送。 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平台从业人员免报送收入,但基本信息仍需报送。 如果每个平台内从业人员当期收入全部为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平台企业,勾选“当期无收入信息需要报送”。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免于报送收入信息情形仅限于平台内自然人从业人员,平台内经营者(已办证照)不属于免报范围。
4、有看法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的规定,将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判断认为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财税〔2015〕41号、财税101号规定,个人以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有认为此间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可以将直接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变为投资入股后再转让股权(“财产转让所得”)来降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提供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以专利权等投资入股、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是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变成“财产转让所得”的特殊规定,而是本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7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8列)“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净额)”:(2)是指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收入的净额。 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收入,(1)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如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特许权使用费”栏次(27列);(2)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栏次(28列)。
5、本文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明确了对网络直播相关税收处理的一些争议。 网络主播的直播服务属于平台向主播或MCN机构采购服务。用户充值并购买虚拟道具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首先应由平台A企业将向用户销售虚拟道具取得的收入全额确认收入,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将直播相关收入结算分配并支付给主播(个人或其证照注册的主体)或MCN机构,主播或MCN机构分别按计入主播账户或MCN账户的金额(可提现)在当日确认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 “境外从业人员自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服务购买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代扣代缴增值税。” 主播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间“赠与”行为。 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对网络主播劳务报酬等收入(不含经营所得)具有按月扣缴义务,主播个人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主播个人不能以平台少扣或不扣缴为借口不履行自行申报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6、部分稽查案例显示主播或明星通过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填表说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含个人独资企业)”并未排除网络主播以登记主体方式(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取得收入的情况,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网络主播应如何缴纳个税?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2025年06月30日》文章中提到:2、自主创业的网络主播,03成立工作室,网络主播成立的工作室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要以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税。04成立企业,网络主播成立了有限公司,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主播作为公司股东获得分红收入,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7、规定中的劳务报酬: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相比,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单列出来成为一项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网络直播带货被认为存在广告、推销等行为,规定将网络直播定义为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
8、配送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业务活动,如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 外卖配送也有看法认为应和网约车一样属于自带运输工具,可归于经营所得,但从上述规定可见,配送属于按劳务报酬征收的项目。 运输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代驾服务、货运服务等业务活动。 代驾被认为属于不自带运输工具应按劳务报酬征收的项目,但从上述规定可见,代驾属于经营所得征收范围的项目(运输服务)。
9、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其中劳务报酬由平台企业按本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包括平台自营业务和撮合业务。其他所得(除了经营所得)根据情况和现行规定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从业人员特指销售服务人员,不包括销售货物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61号规定累计预扣法可以扣除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比如个人养老金规定中明确取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而16号规定中的扣缴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中,没有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只有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从业人员人数众多,逐一申报存在难度,平台企业往往更愿意按逐一扣缴并汇总缴纳方式进行申报缴纳,包括开通个税扣缴端劳务报酬的汇总缴纳功能,以及委托代征或代收代缴的汇总申报模块进行汇总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劳务报酬的扣缴申报,明确累计预扣法扣缴,需要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扣除累计减除费用与其他扣除,并计入每个人的当年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前端扣缴数据计入个人的收入明细数据,使从业人员难以逃避纳税责任,因此只能逐一扣缴、逐一申报。
10、按本规定享受10万免征增值税,按月计算,需满足“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的前提条件,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 服务收入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应税范围,也包括经营所得范围的运输服务,以及其他各类服务,同样包括自营和撮合业务。 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需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个人不同意的不能代办,仅限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不含个人货物销售收入。
11、平台自营或撮合业务,自然人众多,存在个人申报纳税和逐一取得发票的实际困难,企业所得税扣除存在风险,常见的做法是以委托代征、代收代缴等方式,并通过汇总代开发票方式取得扣税凭证,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明确以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作为平台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解决了平台企业劳务报酬支出的扣除凭证难题。其他经营所得项目以及平台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在互联网平台发生相关业务的扣除凭证问题仍需关注后续政策以及实际征管解决方式。
原创:万伟华 公众号:税务师万伟华 遏制刷单等无序竞争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新规有何作用
时间:2025-07-21
来源: 人民日报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7/content_7032880.htm
近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相关配套《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细化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等具体安排,并“点对点”对接互联网平台企业,搭建报送渠道,做好政策解读与培训辅导,协助企业完成报送。
《规定》和配套《公告》将重点解决什么问题?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对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的有效监管、遏制无序竞争?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平有何意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如何遏制无序竞争?
共享涉税信息提升监管效能,规范招商引资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
浙江湖州凌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佣金为网店客户刷单,通过对网店商品进行虚假交易,提高网店的成交量及好评率等,不久前被依法查处曝光。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然而其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使监管缺乏有效信息,一些平台内经营者钻取漏洞,进行虚假营销、刷单炒信、销售伪劣商品与提供低质服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
《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配套《公告》进一步明确了MCN(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等机构报送网络主播及其合作方涉税信息的义务,这意味着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将更加透明、可追溯,也更好被约束。
“相关涉税信息为监管部门遏制‘内卷式’无序竞争提供了关键的制度和数据支撑。”安徽财经大学教授经庭如分析,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全量获取不同地区、企业的线上经营相关数据,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比如,依托全量数据比对分析,能及时发现虚假营销、恶意刷单、低于成本价销售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有效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和逐底竞争,助力合法经营的企业获得更公平的发展环境。
此外,平台企业及其内经营者具有跨区域经营和“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特点,部分地区为吸引平台企业入驻搞“政策洼地”,相关违规招商引资多发频发。
“违规给予大量地方奖补,阻碍了要素资源跨区域合理流动,严重破坏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认为,《规定》的实施为破解地方违规招商问题提供了重要抓手,通过平台报送的经营者身份、收入、经营地等信息,可打破“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信息壁垒,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企业虚开发票、虚增销售获取地方奖补和地方违规实施奖补等行为,既有利于遏制“内卷式”招商引资,又有利于促进资本、技术、数据、劳动力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更自由、高效、合规流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对打破地方行政壁垒有何意义?
统一涉税报送规则标准,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执法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跨区域经营需要跨区域的统一规范执法。此前,部分地方存在执法标准地域差异,特别是个别地方存在“监管洼地”,严重助长了不公平竞争。
《规定》明确,平台企业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配套《公告》进一步列举了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8类常见的互联网平台,并明确报送信息的具体类别、内容和口径。
“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涉税信息报送的主体、范围、口径、频率,意味着无论平台企业总部设在哪里、业务覆盖多少省份,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还需要税务部门严格执行《规定》要求,通过数据标准化、监管协同化、规则统一化,促进实现全国监管执法统一。
同时,税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总局、省局、市局、县局、分局一体推进依法治税,具有政策统一、执行统一、流程统一等优势。“税务部门跨区域协调能力强,有利于打破地方行政壁垒,解决平台经济‘跨区域经营’与‘属地监管’的矛盾。”施正文认为,这有利于消除区域间因执行标准不一、监管能力差异造成的“执法鸿沟”,促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正、严格地执行。
是否会加重相关纳税人负担?
精准锁定偷逃税款人员,更好保护守法经营者
根据现行纳税政策,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个人,在扣除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
“平台内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和从业人员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只有少数高收入且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税负将提升至正常合理水平。
“这种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主体的差异。”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分析,一方面,充分保护了占经营主体总数超九成的中小微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的活力;另一方面,精准锁定偷逃税款的高收入人员,无论是隐匿直播打赏、佣金分成等多元收入的主播,还是通过关联交易、拆分合同等方式转移利润的平台内大商户,或是与MCN机构、合作方合谋虚假申报的不法分子,通过数据比对、风险分析,税务部门将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其虚假申报、隐匿收入等违法行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整治不法分子,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张巍认为,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让每个经营主体都能在公平的赛道上竞争。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及配套《公告》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引导平台经济走向规范发展,推动平台经济行稳致远,更有助于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为守法经营者护航,为创新活力赋能,更好服务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记者 王观) “一规定”“二公告”深刻影响当前平台及网红涉税生态——试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配套公告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作者:全开明 洪一帆 袁苇 谢美山 时间:2025-07-03
【摘要】2025年6月23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正式公布并施行;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在《规定》以及配套两公告出台的背景下,本文分析了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失序的现状,指出其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以及所得性质不明晰等问题,导致传统税制难以有效监管。通过讲解平台涉税违法典型案件及税务稽查方式与流程,和深入分析《规定》及其配套公告主要内容相结合的方式,展现了平台经济和网红经济下的税务乱象,解读了本次新规的主要内涵和意义所在。同时,探讨了《规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双重影响,认为其加强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和力度,也增加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的合规成本和税务风险。本文是笔者撰写的涉税合规指引系列文中的第八篇,前七篇文章分别为从李雪琴案透视公众人物税务合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海外金融账户混同涉税合规指引;高净值人群海外存款涉税合规指引;出口贸易海外收款涉税合规指引;境内人士海外收入涉税合规指引;企业破产税收处理的关键流程及主要税种应对实务指引;网红“甲亢哥”如何在国内交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企业 涉税信息报送 平台经济 网红经济 税务合规
引言 平台经济的诞生对传统税收治理体系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由此产生的滥用核定征收等问题导致税基的侵蚀与平台的无序扩张,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资本的逐利性与平台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加之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和我国征管体制的滞后性更加放大了此种矛盾。《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出台正试图在矛盾之中寻求缓和空间,充分利用好平台企业“规则制定者”“信息收集者”“内部管理者”的角色定位,积极引导平台开展税收合规,督促平台经济的参与者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2025年6月2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此前通过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报送涉税信息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公告》),明确了《规定》的具体实施操作。《规定》以及配套两公告的出台,提升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监管强度和效率,能够促进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营造了更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和经营环境。
一、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失序现状分析 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建之于传统的工商业社会,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法的“滞后性”使平台经济与既有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契合性逐步显现,部分纳税人也利用了制度空白实施避税行为,造成税基侵蚀。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政法规,建?健全互联?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一)平台经济的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加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获取交易数据。例如,网络主播、小微商家可能通过隐匿收入、虚构交易(如刷单)等方式逃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源流失,以网络直播平台为例,消费者“打赏”后,该笔费用经直播平台、第三方经纪公司之手后,再最终支付到主播手上。其中各平台所获之“分红”“管理费”以及主播到手的所得性质应如何界定? 付款方究竟为谁? 均呈现出与传统经济迥然不同的模式,也给税务机关的具体识别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平台经济导致所得的税收性质不明晰 平台经济容易导致所得的税收性质不明晰。以直播电商平台为例,带货主播的收入来源一般有商品导购佣金、动态奖励推广费和平台奖励等多种名目。这些所得背后的经济实质究竟为何,对征管部门是一大考验。此外,长期以来各种主播类型层出不穷,导致税务机关在对主播征税时无法有效鉴别主播收入背后的经济实质。近年来,部分平台开始对主播开展分类管理,将主播分为“独立主播、公会主播、签约主播、个体工商户主播”等类型,部分平台为规避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让个体从业人员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合作合同关系替代了背后的劳动或劳务关系,进而将他们的所得按经营所得归类,并利用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以适用较低的核定税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原理,经营所得系指一类既包含资本利得也包含劳动报酬性质的所得,如传统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所获收益。显然对大部分平台从业人员的所得中并不包含资本利得的性质,但平台出于税收利益考量,同时为了提升在与个体从业人员谈判中的薪资议价权,遂将其所得“包装”为经营所得,是一种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避税行为。 (三)平台经济加剧税源与税收的背离和失衡 平台经济的跨区域特性加剧了税源与税收的空间背离。例如,某头部直播平台总部位于北京,但其签约的千名主播实际在杭州、成都等城市开展直播业务,用户打赏、商品销售等交易主要发生在主播所在地,然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款却随总部注册地向北京集中,导致杭州、成都等实际交易地仅能获得少量地方附加税费,优质税源与本地经济贡献不匹配,形成“经营在本地、税收归总部”的分配失衡。 这种失衡传导至地方政府层面,引发府际竞争。如某东部省份为吸引电商平台区域总部入驻,推出“前三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政策,某平台为享受优惠,将本应设在物流枢纽城市的区域中心迁至该省,导致物流成本增加12%却仍能通过税收返还获利,这种“税收洼地”使企业决策偏离经营效率最优原则,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也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中性调节作用。
二、平台涉税违法经典案例评析 (一)经典案例示范 (二)税务稽查方式与流程分析 (三)案件稽查逻辑比较——以“三案例”为例税务部门公布3起网络主播偷税被处罚案件
三起案件均以大数据分析为线索起点,但因违法手段不同,稽查逻辑各有侧重:余洋案聚焦“收入分散与体外循环”,田小龙案聚焦“销量与申报的真实性核验”,金茜茜案聚焦“收入性质的合规界定”,共同体现了“数据穿透+证据闭环+法律适用”的税务稽查核心逻辑。 但是从监管逻辑来看,如何实现对上述数据的全面、快速以及完整地获取,也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问题,这也是上述规定及公告出台的基本背景。
三、《规定》及两配套公告解读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重点内容分析 《规定》全文共14条,涉及报送义务、内容、时限、免予报送的情形内容,《报送涉税信息公告》则主要从实操的角度对规定进行细化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规定》和《报送涉税信息公告》通过明确 “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四个方面问题,构建了全链条涉税信息报送体系。 主体范围上,覆盖境内外各类互联网平台,通过优先级规则解决多主体报送争议; 报送内容上,区分基础信息与动态收入信息,针对直播、聚合平台等特殊场景增设专项报送要求,既保证监管全面性,又通过“境外非境内收入豁免”“小额交易暂不报”减轻了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 时间与方式上,首次报送与季度报送的明确划分,配合电子税务局,甚至数据接口直连等数字化渠道,提升了实操可行性和平台企业涉税信息透明度; 法律责任上,阶梯式的行政处罚类型,从罚款到信用惩戒到责令停业整顿,具有强大威慑力,提高了平台的合规义务。 综上所述,新规定通过构建涉税信息报送体系,实现了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精准化。这不仅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数据支撑,也为平台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新规通过“报送-核验-共享”的闭环,有效解决了平台经济强流动性、高虚拟化所带来的监管难题。例如,直播平台需报送主播与MCN机构的关联关系,这有助于识别收入转移风险;境外平台通过境内代理人报送数据,填补了跨境业务监管的空白。税务机关通过涉税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实现“以数治税”。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重点内容分析 《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公告》则是另外一个与《规定》配套的公告,将主要的关注点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聚焦于从业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情形,着重体现了与《规定》的衔接,明确了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了办税负担。 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部分:其一,优化了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预扣预缴机制,允许采用累计预扣法预缴税款,从业人员每月可扣除5000元费用,并依据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这有效降低了从业人员的预缴税款压力。其二,进一步细化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规则,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既减轻了从业人员办税负担,又减少了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况。 该公告在《规定》和《报送涉税信息公告》解决涉税信息报送问题以外,解决了平台内从业人员如何纳税、互联网平台企业自己如何纳税、如何协助从业人员纳税的问题。两配套公告的侧重点不同,但形成了合力,为平台企业内部税务合规管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相关从业者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规定》及两配套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从业者的双重影响 1.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影响 涉税信息报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具有双重影响,有其利好面,也有其弊端。 首先,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能够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涉税信息的及时报送有效遏制部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降低税负成本,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情况,使市场竞争回归到产品服务质量、创新能力和管理效率等本质因素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其次,该规定还可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行为,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地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再次,伴随近些年数字资产发展和数据信息保护力度提升,规定的出台无异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平台数据治理能力。换言之,平台企业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核验机制,涉及诸如身份认证、交易记录保存、收入核算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升级,为平台企业提升数据治理能力提供契机,为商业决策提供更可靠的数据支持。 但是,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其数据合规成本亦将随之增加。依据《规定》及两公告,平台企业被详细界定了在涉税信息报送方面的法律责任,促使其依法履行报送职责,避免法律风险。该种情形意味着平台企业需定期报送大量涉税信息,虽然这一举措在经济上并未增加其纳税,但显著提高了税务合规管理成本,也增加了对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成本。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数据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大量税务数据的处理也带来了泄露等数据安全风险,一旦发生数据泄露,企业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这对企业的数据安全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更高的监管要求,也伴随着相应的风险应对成本的增加。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来也将会产生更多专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在税务争议解决、税务合规管理、数据合规管理等重点领域。若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将面临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规定》及两公告营造了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使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部分人偷逃税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涉税信息报送的透明化,不仅可以规范经营者依法纳税,还会倒逼其停止刷单等行为,逐渐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税收环境。因此,网红经济中的从业者在公平的税收起跑线上竞争的氛围将逐渐形成,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真正有才华、有创意的网红主播脱颖而出,而不是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利。 然而,《规定》的实施也增加了经营者的税务合规风险。尤其对于MCN机构、网红、直播服务机构等经营者,其税务风险相对较高。(关于公众人物税务合规详见笔者另一篇文章《从李雪琴案透视公众人物税务合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例如,网络主播收入来源多样,包括商品导购佣金、动态奖励推广费和平台奖励等,这些收入的税收性质较为复杂,容易出现税务合规问题,必然产生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此前一些网红主播通过信息差隐匿收入偷逃税,但《规定》实施后,平台企业将常态化报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数据,税务部门也会通过分析比对直播产业链上下游主体的发票、申报数据等信息,锁定隐匿收入问题。因此,网红很难再通过信息差偷逃税,税赋将恢复到正常水平。此外,《规定》强调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未来可能产生的纳税人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泄露等问题,也会催生税务、行政、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 (二)平台经济与网红的税务责任与应对策略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浪潮下,平台经济与网红经济作为新兴经济形态,其涉税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于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以及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出台,为平台企业与网红群体在税务合规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1.遵循法规,筑牢税务合规的基石 平台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均需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平台企业要构建系统化、精细化的税务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税务团队建设,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避免信息偏差或迟延引发的负面后果。网红群体则需主动学习税法知识,培养税务合规意识,寻求专业机构或税务顾问的助力,确保收入申报与税务缴纳合规。 2.优化信息治理,提升报送质量 平台企业需精准界定报送主体,整合涉税信息,利用电子化、自动化技术优化报送流程,建立严格内部审核机制。网红群体也应积极配合平台企业,确保自身涉税信息的准确反馈,主动核对交易数据与收入信息,避免信息错位引发的税务风险。 3.协同监管,推动行业发展共治 平台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利用自身技术和数据优势支持税务征管,优化自身经营决策。网红群体则需积极配合监管,如实提供涉税资料,抵制不法行为,开展税收法规科普宣传,发挥公众人物示范效应。 4.强化自律与协作,迈向卓越进阶 平台企业要将自律融入企业文化,构建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定期自查自纠,拓展与同类型平台的交流合作。网红群体也需强化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开展同行间的交流互动,共同营造健康的行业生态环境。
综上,在《规定》和两公告的指引下,平台企业与网红群体应积极践行税务合规责任,优化信息治理,融入协同监管体系,强化自律与协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撰写孙嘉浩、伍锐智、钱思涵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2024年最新全球电商市场规模,将达6万亿美元 https://www.amz123.com/t/JwcmWV6A 2.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https://mp.weixin.qq.com/s/YhAPpWlJzwkfEREY9u1NLQ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配套公告 https://mp.weixin.qq.com/s/6uo15ydbtkGjeQdMUw8WWg
作者简介 全开明 合伙人 kaimingq@allbrightlaw.com 洪一帆 合伙人 michaelhong@allbrightlaw.com 袁苇 律师 yuanwei@allbrightlaw.com 谢美山 律师 xiemeishan@allbrightlaw.com
来源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
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5年7月21日A1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wRO7np1esf6FU6KTNakYA
本报记者 徐沙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强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日,国务院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相关配套《公告》。《规定》和相关配套《公告》的出台实施,是落实“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遏制无序竞争、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平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招,也是促进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推动要素资源合理流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
遏制无序内卷 促进公平竞争
近年来,一些产业领域出现“内卷式”竞争,有的制假售假、以次充好,有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比如一些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市场监管的信息不对称,进行虚假营销、刷单炒信、销售伪劣商品与低质服务。这些都突破了市场竞争的边界和底线,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劳动者权益,也扭曲了市场机制,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
安徽财经大学教授经庭如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制度的实施,为监管部门遏制“内卷式”无序竞争提供了关键的制度和数据支撑。《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互联网平台企 业报 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MCN等机构报送网络主播及其合作方涉税信息的义务,这意味着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将更加透明、可追溯,也将更好地被约束。
经庭如进一步指出,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全量获取监管所需的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线上经营相关数据,监管效能将得到大幅提升,比如依托全量数据比对分析,能及时发现虚假营销、恶意刷单、低于成本价销售等不合规经营行为,协同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将大幅提高,有效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和逐底竞争,有助于引导企业更加注重提升产品品质,助力合法经营的企业获得更公平的发展环境,促进市场基础制度统一。
规范地方招商引资 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
平台企业交易规模大、营收增长快,可在短期内迅速拉升所在地的GDP,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也是违规招商引资多发频发的领域。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指出,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具有跨区域经营和“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特点,部分地区为吸引平台企业入驻,想方设法构建“政策洼地”,违规给予大量地方奖补,既造成GDP的“虚胖”,严重影响地方实际可用财力,还加大过剩、落后产能,阻碍要素资源跨区域合理流动,严重破坏统一大市场建设。
杨燕英认为,《规定》的实施为破解地方违规招商问题提供了重要抓手,通过平台报送的经营者真实身份、收入、经营地等信息,可打破“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信息壁垒,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企业虚开发票、虚增销售获取地方奖补和地方违规实施奖补等,既有利于遏制“内卷式”招商引资,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又有利于促进资本、技术、数据、劳动力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更自由、更高效、更合规地流动,更好体现高质量发展和正确政绩观要求。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促进全国执法标准统一
执法标准地域差异特别是个别地方构建“监管洼地”,严重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破坏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平台企业的跨区域经营更需要跨区域的统一规范执法。税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总局省局市局县局分局五级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具有政策统一、执行统一、流程统一等优势,在推动《规定》落地、确保涉企执法的统一性和确定性上更有基础和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规定》及相关配套《公告》的出台,在全国统一了涉税信息报送的主体、范围、标准、口径、频率。这意味着,无论平台企业总部设在哪里,无论其业务覆盖多少省份,都必须按照统一规则和标准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当然,税务部门一开始就要严格执行,不折不扣落实《规定》要求,通过数据标准化、监管协同化、规则统一化,促进实现全国监管执法统一。
“税务部门具备更强的跨区域协调能力,能够打破地方行政壁垒,解决平台经济‘跨区域经营’与‘属地监管’的矛盾。”施正文说,“《规定》实施是‘统一政府行为尺度’在税收治理领域的有效彰显,有利于消除区域间因执行标准不一、监管能力差异造成的‘执法鸿沟’,促进税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公正、严格的执行。”
加强精准监管 促进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也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规定》及相关配套《公告》体现了高度的政策精准性和靶向性,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和从业人员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只有少数高收入且纳税遵从度低的税负将提升至正常合理水平。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这种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主体的差异性,一方面,充分保护占经营主体总数超过九成的中小微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活力。根据现行政策,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个人,在扣除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规定》实施后,这些群体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税负依然不会变化。
另一方面,精准锁定偷逃税款的高收入人员。无论是隐匿直播打赏、佣金分成等多元收入的主播,还是通过关联交易、拆分合同等方式转移利润的平台内大商户,或是与MCN机构、合作方合谋进行虚假申报的不法分子,税务部门通过数据比对、风险分析,更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其虚假申报、隐匿收入等违法行为,促进其税负正常合理回归,也促进各类经营主体更好地公平竞争。
张巍指出,精准靶向整治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不法分子,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让每个经营主体都能在公平的赛道上竞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定》及相关配套《公告》的成功实施,不仅有利于引导平台经济走向规范发展,推动平台经济行稳致远,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政府行为规范统一、涉企监管执法统一,为守法经营者护航,为创新活力赋能,更好地服务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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