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9-8 16:59:03

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作用初显
时间:2025-09-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今年6月份,国务院发布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相关配套公告,着力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从近期实施情况来看,《规定》落地有力促进税收公平和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效助力规范违规招商引资行为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遏制利用平台违规开展招商引资行为
记者了解到,少数以灵活用工平台等名义设立的互联网平台,自身并不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仅通过帮助其他主体开具发票来转引税源、虚增平台注册地收入,并以此骗取地方财政返还或其他奖补。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赵涛认为,《规定》实施后,税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打破平台经济“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信息壁垒,使“空壳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显性化及税收成本内部化,有效挤压“空壳平台”和违规搞“开票经济”的生存空间。
据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自《规定》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相关“空壳平台”的数量已减少100余户,有力遏制了利用平台违规招商引资行为,对促进线上线下公平竞争、整治平台“内卷式”竞争、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着力防范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等偷逃税行为
“由于经营所得在一些地方可以进行核定征收,税负较低,所以过去个别平台内的从业人员违规将自身劳务报酬等转化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这是典型的偷逃税违法行为。”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
张巍认为,《规定》的实施,使得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获取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从而有利于及时发现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等不合规行为。此外,税务部门在配套公告中也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自平台取得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分标准,并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在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的同时,有效防范违规转换收入性质行为的发生。
据记者了解,随着《规定》落地,转换收入性质的手段方式正在不断翻新,近期个别平台试图为从业人员在平台所在地批量转办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将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转化为个体户经营所得收入,进而套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以达到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今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均应严格遵守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要求。对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在平台所在地批量转办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行为,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对批量转办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行为的监控分析,提升协同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法查处各类转换收入性质等不合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

坚决防止平台内经营者分拆收入、违规骗享优惠等行为
分拆收入是个别平台内经营者逃避缴纳税款的又一典型手法,其核心是将本属于同一纳税主体的收入,分拆至多个纳税主体,以达到骗享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收优惠、规避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目的。
记者采访了解到,有个别平台为增加客户“粘性”,试图协助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分拆收入,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比如,有的平台“引导”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在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前,通过分拆收入违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骗享税收优惠的行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后,税务机关将通过数据比对、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并查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分拆收入、虚假申报、骗享优惠等违法行为,依法向平台内经营者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同时依法查处违规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分拆收入的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应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全面核验涉税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规享惠、依法纳税,共同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进《规定》落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力推动部门协同共治,遏制“内卷式”无序竞争,在促进税收法治公平和引导合规经营中,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记者:韦夏怡)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9-8 17:24:09

税务总局正监控个别平台企业潜在偷逃税行为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陈益刊
  时间:2025-09-05

  为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下称《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今年10月份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这将确保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平台企业相关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
  而就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即将报送相关涉税前夕,近期有个别平台试图为从业人员在平台所在地批量转办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将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转化为个体户经营所得收入,进而套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以达到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由于经营所得在一些地方可以进行核定征收,税负较低,所以过去个别平台内的从业人员违规将自身劳务报酬等转化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这是典型的偷逃税违法行为。而《规定》的实施,使得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获取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从而有利于及时发现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等不合规行为。
  而上述平台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借核定征收来避税的手法,已经引起税务总局注意。
  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对批量转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行为的监控分析,提升协同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依法查处各类转换收入性质等不合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
  今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均应严格遵守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要求。对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在平台所在地批量转办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张巍表示,税务部门在《规定》配套公告中也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人员自平台取得收入的所得项目划分标准,并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在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的同时,有效防范违规转换收入性质行为的发生。
  除了上述偷逃税手段外,也有个别平台企业为增加客户“粘性”,试图协助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分拆收入,以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比如,有的平台“引导”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在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前,通过分拆收入违规继续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税收优惠,实现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骗享税收优惠的行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后,税务机关将通过数据比对、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并查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分拆收入、虚假申报、骗享优惠等违法行为,依法向平台内经营者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同时依法查处违规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分拆收入的平台企业。互联网平台应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全面核验涉税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规享惠、依法纳税,共同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绝大多数平台企业已经在7月份首次向税务部门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名称等在内的自身基本信息,而10月份将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随着税务部门将全面掌握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目前已经产生一些威慑效应。
  比如,此前少数以灵活用工平台等名义设立的空壳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并不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仅通过帮助其他主体开具发票来转引税源、虚增平台注册地收入,并以此骗取地方财政返还或其他奖补。
  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自《规定》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相关“空壳平台”的数量已减少100余户,有力遏制了利用平台违规招商引资行为,对促进线上线下公平、整治平台“内卷式”竞争、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进《规定》落实,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力推动部门协同共治,遏制“内卷式”无序竞争,在促进税收法治公平和引导合规经营中,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繁星追梦 发表于 2025-9-18 10:36:25

首次涉税信息报送即将开始,平台、从业者影响有几何?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时间:2025-09-15

  编者按: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令第810号)正式发布,规定10月1日至31日首次集中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该规定对互联网平台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均将产生深远影响。紧随其后,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出台《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与《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本文将结合上述新规的具体内容,系统分析其对平台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所带来的影响。

  一、新规将对哪些主体产生影响?
  本次新规主要对以下两类主体产生影响:互联网平台以及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一)互联网平台
  新规所涵盖的互联网平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含为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各类平台,主要分为以下七类:
  1.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2.网络直播平台;
  3.网络货运平台;
  4.灵活用工平台;
  5.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6.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7.为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除此之外,新规也将成立在境外但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平台企业纳入到信息报送主体的范畴中,其规定应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如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则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负责报送;未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须指定境内代理人完成涉税信息报送。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则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例外情形,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二、新规将涵盖哪些涉税信息?
  新规要求平台报送的涉税信息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第二类是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与收入信息。
  (一)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新规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1.身份信息
  平台需报送所有境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无论其是否已办理登记证照,具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码等)、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其境外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特别地,网络直播平台企业还须同时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
  2.收入信息
  收入信息包含经营者或从业人员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当期取得的含税销售总额(包含实际补贴金额、佣金、服务费等)、当期发生的退款金额(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收入净额(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等;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收入确认时点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
  若收入含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平台虚拟货币),应按实际取得当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换算为人民币计算收入。
  对于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情形,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相关境外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此外,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且非自然人的平台内经营者,在向网络主播或其合作方(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这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身份与收入信息。

  三、新规对平台、从业者的税务合规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一)平台:应规范保存、核验信息,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新规对平台提出了更严格的形式与实质合规要求。平台不仅需规范保存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还须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且在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确保业务真实性。
  1.平台须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税务机关有权对平台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如平台在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因平台原因导致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拒绝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相应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情况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年内两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向社会公示。若平台已尽到信息核验义务,但因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过错导致信息问题,平台可免于责任。
  此外,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检查或发现涉税风险时,可要求平台提供包括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及物流信息等涉税资料。
  2.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在确保业务真实性可据实税前扣除
  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并完成相应税费缴纳的,可凭以下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对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据实扣除: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
  平台企业应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有关资料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以备税务机关查验。根据16号公告相关解读,平台需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份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留存核验时间与结果,以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有效。如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上述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则其办理扣缴申报和代办申报所获取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确判断收入性质并申报纳税
  16号公告的相关解读首次明确区分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认定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所得: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若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网络主播等,平台须按上述所得性质为从业人员正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从业人员区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应依法自行申报纳税,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逃避纳税义务。

  四、首次报送在即,平台、从业者及购买方或合作方应关注新规产生的影响
  (一)平台:回归信息服务本质,传统的开票盈利模式难以为继
  新规不仅通过平台为从业人员代办扣缴申报以提高纳税遵从度和征管效率,更在实质上赋予平台对业务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平台不仅需进行形式审查,还必须确保业务实质真实发生。
  这一要求的背景包括两方面现实问题:一是在过去实践中,部分平台在缺乏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材料包装完成开票、资金流转等操作,并利用地方政府补贴谋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自新规于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此类“空壳平台”数量已减少超过100户;二是平台通常仅提供技术支持而不深入参与实际业务,从业者与合作方有可能串通虚构业务,使平台在不知情下面临虚开发票等重大税务风险。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平台防范此类风险,同时也对其信息处理能力和税务合规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利用核定拆分收入等操作不再可行
  对新规下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而言,一方面,如上所述,虽然平台需要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若因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本身的问题导致的信息错误,平台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首先应当确保其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另一方面,新规使得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信息全面透明化,以往常见的偷逃税手段将难以继续实施——
  以往,由于经营所得在某些地区可适用核定征收,实际税负较低,部分从业人员违规将劳务报酬等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偷逃税违法行为。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及相关部门可依法获取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从而显著增强了对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等行为的识别和监管能力。同时,新规明确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划分标准,在这一举措下,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的避税行为或不再可行。
  此外,拆分收入也是个别经营者逃避纳税的常见手法,即把同一纳税人应确认的收入分散至多个主体,以骗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规避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目的。新规全面强化了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要求,使此类收入拆分行为难以隐匿,进一步压缩违规操作的空间。
  (三)购买方或合作方:应及时调整业务模式,防范虚开、偷税风险
  新规除了直接影响平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外,还会对通过平台购买服务或开展合作的购买方、合作方产生一定的间接影响。
  其一,以往某些依赖平台补开发票等操作的模式,在新规下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随着平台内收入信息的全面透明,结合大数据监管手段,税务机关能够更便捷地获取与服务对应的购买方或合作方部分信息,从而提升了识别虚开发票和偷逃税行为的能力。这意味着,此类操作所带来的税务风险显著增加。
  另一方面,新规也为税务机关排查涉税风险提供了更多便利。例如,税务机关可通过调取平台数据(如货运平台的运输轨迹)来验证业务真实性,从而判断货物运输是否实际发生。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思路,提醒购买方和合作方不仅应注重合同、资金、发票和物流的“四流一致”,更应确保业务本身真实可靠,以避免虚开和偷税的风险。

  结语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平台经济税收监管领域迈出关键一步,其影响广泛而深刻。对平台企业而言,合规责任显著提升,不仅需全面、准确地报送涉税信息,还须实质审核业务真实性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对广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来说,收入信息趋于透明,传统避税手段失效,所得性质的明确也为依法纳税提供了清晰指引。购买方及合作方同样受到间接影响,业务真实性成为核心要求,“四流一致”之外更需注重实质交易,以防虚开和偷税风险。

  来源简介
  华税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http://www.hwuason.cn/
  华税是中国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税务规划、税法顾问和税务争议解决等涉税法律服务,事务所下设中国税务部、国际税务部、公司法律部以及诉讼仲裁部等服务部门。

繁星追梦 发表于 4 天前

10月1日起将首次正式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时间:2025-09-25
来源:中国网

今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将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据记者了解,经过前期的宣传辅导、系统调试等工作,目前税务部门和各大平台围绕涉税信息首次报送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规定》及税务部门配套公告的落地实施,将有力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线上线下税收公平、竞争公平,有效遏制平台“内卷”,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日,记者就相关方在《规定》落地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进行了采访。
——平台内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记者了解到,目前有的平台内经营者实际开展了互联网销售业务,但并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既逃避市监、税务等部门管理,又滋生了产品质量差、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法定情形外,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细化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需将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进行计算”。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介绍,按《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平台企业有提醒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登记的义务,平台内经营者也有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义务。
《规定》的实施,相关部门可对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全国范围不同平台的经营信息进行归集,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亮证经营”义务,促进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需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平台经济具有虚拟化、跨区域化和分散化的特征,给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记者采访了解到,个别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即使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也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既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容易造成商户与商户之间、线上与线下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税务部门提醒,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汇总在各平台及线下其他渠道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规定时限完成纳税申报,不得将本应归属于同一纳税主体的收入,通过变更店铺经营主体、关联交易、更换提现账号等方式,分散至多个纳税主体,通过违规分拆收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若未如实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的实施,将有效遏制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虚开发票、不开发票、隐瞒收入等行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平台企业10月份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第三季度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后,税务机关可利用这些信息与平台内经营者申报信息进行比对,识别不实申报的风险,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假平台、假业务等违法行为需加以遏制。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成立假平台、利用平台开展假业务,从事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活动,骗取地方政府财政返还,进一步加剧“内卷式”竞争,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认为,从近年税务机关查处的多个案件分析看,有的平台与高收入者串通,将高收入者“包装”成平台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并将其线下取得的工资、奖金、利息、股息、红利、劳务报酬等大额收入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在帮助高收入者转换收入性质、降低税负的同时,也协助资金支付方违规取得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列支,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影响了法治公平的竞争环境。
专家表示,《规定》落地后,平台企业需常态化报送涉税信息,这样会促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的显性化,从源头防范上述违法行为,将有助于促进线上线下税负公平,遏制违规招商引资行为。

繁星追梦 发表于 4 天前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常见问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年9月25日

问题1:平台内店铺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注销了,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平台内店铺在《规定》实施后注销的,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三季度的收入信息。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5日注销,平台企业需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7月1日至5日期间的收入信息;如店铺在202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注销,平台企业需要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问题2: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第3季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变更前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第3季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需要同时报送店铺变更前、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3季度的收入信息。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20日将经营者由A变更为B,平台企业需要同时报送该店铺经营者A、B的身份信息(报送时应注明经营者A的“经营开始时间”和“经营结束时间”,注明经营者B的“经营开始时间”),以及经营者A在7月1日至20日期间的收入信息,经营者B在7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收入信息。

问题3:平台内店铺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是否可以同步变更该店铺的唯一标识码?
答: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平台内登记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无论店铺是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均不得变更该店铺的唯一标识码。

问题4:报送身份信息时,如果某个店铺经营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错了,如何进行“变更”?
答: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国家或地区”数据项,如有任一数据项报错了,需要作废该条身份信息后重新报送。

问题5:平台企业可以先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再报送其身份信息吗?
答: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时,信息系统会校验是否已报送其身份信息。平台企业应当先报送其身份信息,再报送收入信息。

问题6: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时,是否需要先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
答:需要。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前,需要先通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并在“专业服务机构标识”栏选择“直播人员服务机构”。

问题7:为小程序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应该如何报送小程序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答:为小程序、快应用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小程序经营者的涉税信息。若小程序经营者本身是《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则只报送其身份信息(《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若小程序经营者不属于《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则需要报送其作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问题8: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某币、某豆等),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能否以“提现”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答: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无论是否具备交易或消费功能,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均应当以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其平台账户(如平台虚拟账户、平台虚拟钱包等)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问题9: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答: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问题10: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如何填报表单?
答: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托境内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时,应当按照“未取得登记证照”类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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