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讲义】官方教材《涉税服务实务》全章节分享:立志于解决税务师考试难点
《涉税服务实务》介绍一、科目介绍:
1.注重实务操作,与实际工作有较大关联。《涉税服务实务》科目属综合运用性学科,要求考生在熟练掌握《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学科的基础上综合运用。 2.命题与国家最新政策紧密相关,关注时事热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收获与付出是成正比的,学好《涉税服务实务》不仅是为了拿到税务师证,在学习的过程中自己也增长了知识,提高了税务处理的技能,希望《涉税服务实务》考情分析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具体的章节分布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第三章 涉税服务业务 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 第五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 第六章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 第七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第八章 代理纳税审查方法 第九章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十一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十二章 社保入税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第十四章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 第十五章 税务师执业风险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各章重要性分析:
“一百”提示:
(1)考试内容内容基础,难度系数不高,对于很多新手考生而言,只要认真复习备考,通关的机率非常大。(2)切记只备考分值高的重点章节而忽视分值低的普通章节,要全面复习,突出重点。(3)上述估分仅供参考
二、考试题型和分值分布:
涉税服务实务的题型有4类,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综合题。各个题型分值分配情况如下:
1、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5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错选不得分。
2、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与单项选择题相比,多项选择题综合性强,可能在一个题目中考核一项行为的不同税种的处理;难度增强,因为多选、错选都是不得分的,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0.5分。对于不确定的选项,可以不选,保证确定的选项能够得分。
3、简答题(共5题,一个题目8分,共40分)(1)8分的简答题一般会涉及4个答题点,所以一个点一般是2分。(2)一般会涉及下列题型,总结一下各题型的得分要点:①一般会有文字表述的题,最完美的答案就是按照教材的原文内容表述,如果不能按照教材的原文内容,要表述出切题的关键字或是能正确解释的得分点。判卷老师也会给相应的分值。②涉及到计算题,对于那些“可输入不可输入”的非得分点,尽量不要输入,一般来说,把计算式子列出,后面可以直接写答案;式子的形式,只要阅卷老师能看懂即可(如“×”用“*”:“÷”用“/”等来表示即可),不必过于苛刻,也不必都用机考系统的“公式输入”来列式。切记不要只写结果,没有计算过程。这是禁忌。如果题中要求计算出合计金额,应当计算出合计金额,要看清题目要求,确保把能拿的分都拿到。③涉及到写会计分录,最好分步列会计分录,不要直接写综合分录。每一个分录会有相应的分值。会计科目必须要正确,不得少字、缺字,否则整个分录可能不得分。
4、综合分析题(共2题,每题25分。近3年,综合题的数量均为2道题,基本上1道是以增值税为主的综合题,1道是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综合题。综合题占总试卷1/3的分值,所以是非常重要的。说明:因相关考试政策信息等可能会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公财经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相关考试官网公布的内容为准。
三、2020年教材内容主要变化:
《涉税服务实务》科目属综合运用性学科,要求考生在熟练掌握税法(Ⅰ)、税法(Ⅱ)和财务与会计学科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有些内容涉及上述学科,希望大家注意——虽然教材中没有这句话,但是大家仍然需要注意这句话。
2020年度《涉税服务实务》教材内容变动率50%左右,变动率超出想象;
基本上每章都有变化。
*主要变化
第一章 导论——变动较大
1.税务师执业,主要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也可以依托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2.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3.税务师行业的特点中“主体的特定性”发生变化;“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中增加了“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应坚持的原则”变化;
5.P13,增加税务师事务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的规定; 6.P15,增加“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査业务,只能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税务代理公司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从事。”以及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要求;
7.P15~16,新增“三、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8.P16,新增“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大类业务,必须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P17,新增“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签署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10.P20~21,“二、税务师职业基本道德要求”的表述发生变化。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变动较大
1.P28~29,新增“三、税收票证管理”
2.P30~33,新增“(四)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3.P34,“(一)纳税评估的概念”中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的表述发生变化;
4.P37~40,新增“六、税收风险管理”和“七、纳税信用管理”;
5.P46,“(三)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发生变化;
6.P46~50,“(一)纳税人的权利”、“(二)纳税人的义务”发生变化。
第三章 涉税服务业务——变动大
除“第三节 涉税鉴证业务”外,其他内容全部重新改写。
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变动大
1.将工商机关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部门”;
2.“第一节 企业信息报告代理”的内容基本上每部分都有变化,其中变化最大的是“税务注销”的内容,顺序调整,增加新措施。
第五章 发票领用与审核代理——变动大
1.行业专业发票是否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行业专业发票的范围增加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
2.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的普票中新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规定发生变化;
4.发票领用的内容进行调整;
5.稀土企业发票开具内容变化;
6.新增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票;
7.专票的认证期限发生变化;
8.丢失专票的处理措施发生变化;
9.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内容发生变化。
第六章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变化不大
1.P130,新增“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在确定账簿方式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P131,“5.下列税前不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要从成本费用中剔除”的具体内容表述变化。
第七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变化较小
1.P145,新增“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P147~148,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对加计抵减、增量留抵退税的影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内容发生变化;
3.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的变化;
4.P152,新增“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P153~154,新增“八、其他收益”。
6.一些例题变化。
第八章 代理纳税审查方法——变动不大
第九章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结合税一
1.财政补贴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2.保险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3.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4.对扶贫地区捐赠免增值税的规定;
5.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无需备案;
6.专票认证(稽核)期的规定——P225~227,“(三)增值税发票的报税和抵扣凭证的确认用途(或认证)”变化——第五章做详细介绍;
7.生活服务业按照15%加计抵减。
8.P231,新增“5.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第十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结合税法二
1.新增税前扣除凭证的内容——我们将其放在第五章讲授;
2.新增全部制造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策;
3.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变化;
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特别注意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5.新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内容——特别注意将财政补贴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结合考核;
6.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科目增加了“资产处置损益”;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因出售,转让、毁损、报废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调整为最新内容;
8.保险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发生变化;
9.增加永续债的内容
10.审核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增加“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以及“不合理的支出”
11.扶贫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
12.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整体变化
13.个人所得税原有“其他所得”税目的处理;
14.个税中免予汇算清缴的规定及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新规定;
15.新增公益性捐赠个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主要变动体现在资源税法上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代理与审核
1.章节名称变化,去掉“非税收入”;
2.增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优惠;
3.新增延长阶段性降低保险费率的政策。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变动不大
第十四章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变动不大
例题变化+前面章节政策变动影响。
第十五章 税务师执业风险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1.P516~517,“二、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发生变化
2.P517~518“三、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的内容发生变化
对考试的影响
1.申报表填写是重要考点;
2.新增内容是考试重点。
四、学习方法(十字方针):
(1)总结——不仅听老师总结,自己也要动手总结;
(2)思考——课堂积极跟着老师的思路走;
(3)消化——复习当天的内容;
(4)吸收——结合习题进行练习,题目不在于多,而在于精;
(5)提高——在现有题目基础上,举一反三,进行拓展。
*相关阅读:
1.2021年税务师备考指南,考试核心快速掌握!2.2020年官方教材《税法一》全章节讲义分享3.2020年官方教材《税法二》全章节讲义分享4.2021年官方教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全章节讲义分享5.2020年官方教材《财务与会计》全章节分享
*信息链接:
1. 2021 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大纲(点击进行跳转) 《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导论
——第一讲(1-6节)
*考情分析
1.题型: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2009年考了6分的简答题;
2.分值:预计2020年3分左右。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税务师概述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税务师的概念(了解)
1.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2.税务师执业,主要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也可以依托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2020年变化
(1)个人不可以独立执业;
(2)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1.相对重要,容易出题,与第四节中“涉税服务的范围”、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结合起来学习;
2.服务范围(2020年变化):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一般税务咨询业务、专业税务顾问业务、税收策划业务、涉税鉴证业务、纳税情况审査业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三、税务师行业的特点(了解)
(一)主体的特定性
(二)涉税专业服务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一)主体的特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1.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活动;
2.除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其代理外,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1.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税务师及其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出赔偿要求;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税务师的执业原则(熟悉)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涉税专业服务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涉税专业服务中税务代理的含义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
税务代理的概念(简单了解)
六、涉税专业服务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简单一带而过即可
第二节:涉税专业服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了解)
*知识点:
一带而过即可。
1.2015年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并更名为“税务师”,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2.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1)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优化服务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2)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后,《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将在制度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税务师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3.2017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意义在于:
(1)解决税务师事务所主体问题,《登记规程(试行)》出台后,税务机关将依据《登记规程(试行)》启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
(2)简化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报送资料,极大地便利了行政相对人。
4.2017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
(1)使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扩大纳税人选择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间接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提高执业质量;
(2)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信息的联动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打造数据管税格局;
(3)实现税务机关与外部其他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促进社会共治。
5.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具有重要意义。
6.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7.201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
8.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9.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应坚持的原则
税务师行业发展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务税收工作大局
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建引领;
(2)坚持依法执业;
(3)坚持人才为基;
(4)坚持市场主导;
(5)坚持科学治理。
第三节: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税务师资格考试(了解)
(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对重要) (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师的权利
(1)税务师有权依照《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税务师依法从事涉税服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税务师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师的义务
(1)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3)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5)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6)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二、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涉税服务的工作机构,由税务师出资设立。
1.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2.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省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还需在首次开展业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对于机构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也需在变更之日起30曰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知识点】此行为与行政登记不是同一事项,报送机关也不相同。
3.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换发《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涉税专业服务的范围和规则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涉税专业服务的范围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比如建账建制、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
8.其他涉税服务。
【知识点】
(1)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只能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税务代理公司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从事。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请务必加微信yingzipu666更新有保障!纸质教材+练习册+精准押题加微信!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能违法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
(3)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涉税事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代办。
二、涉税专业服务中税务师的执业规则(相对重要)
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
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第五节: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思维导图:
*知识点:
1.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办理涉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2.涉税专业服务法律关系的确定以业务委托协议的签订为标志。
一、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熟悉)
涉税专业服务关系分为确立、变更、终止三个阶段
【知识点1】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大类业务,必须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识点2】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签署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相对重要)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相对重要)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除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相对重要)
1.《合同法》的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涉税专业服务事务等未履行涉税专业服务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①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②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③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④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⑤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⑥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上述第①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 个月) ;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②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③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④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⑥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⑦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节:税务师的职业道德
*知识点:
一、税务师职业道德概述及内涵(了解)
“独立、客观、公正”是税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概念,也是对税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二、税务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一)诚信
未经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将委托人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
(二)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应当从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之一,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所称利害关系主要包括:
(1)与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者涉及直接的经济利益;
(2)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度依赖于某一委托人;
(3)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受雇于该委托人;
(4)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5)与委托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6)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关系;
(7)其他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情况。
(三)客观公正
(四)专业胜任能力
(五)保密义务
1.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委托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三、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一百建议:
学完每章内容之后,请大家结合《应试指南》进行练习,强化学习效果。
《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第一讲(1-3节)
*考情分析
1.题型: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可能出简答题(2010年2道简答题涉及到本章内容,2013年、2016年1道简答题涉及本章内容);
2.分值:预计2020年3~6分,在出小题各章中相对重要。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一、税务管理体制二、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三、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章节思维导图
*主要考点:
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
滞纳金的起止时点;
逃避缴纳税款的认定、处罚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P28~29,新增“三、税收票证管理”;
2.P30~33,新增“(四)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3.P34,“(一)纳税评估的概念”中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的表述发生变化;
4.P37~40,新增“六、税收风险管理”和“七、纳税信用管理”;
5.P46,”(三)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发生变化;
6.P46~50,”(一)纳税人的权利“、”(二)纳税人的义务“发生变化。
说明:
为和第四章保持一致,将工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第一节:税务管理体制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了解)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了解)
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了解)
1.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2.相对重要的是: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3.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2.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3.最大变化: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管责任划入税务机构。
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税务登记管理(熟悉)
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
五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依然存在。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1)范围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可以即时办结。
(3)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⑤改变产权关系的;
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市场监管部门,后税务;30日内(了解,以第4章内容为准)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②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掌握)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财会制度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结合第4章内容修改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与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税收票证管理(2020年新增)
(一)税收票证的概念
1.税收票证: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2.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3.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4.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5.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纳税人)、存根联(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二)税收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四、纳税申报(熟悉)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了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该报送的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电子方式
(1)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2)纳税人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代理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相对重要)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办理延期申报的: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3)注意: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四)“非接触式”网上办税(2020年新增)
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纳税人可依托电子税务局等各类“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办理各项主要涉税事宜。
*一般情况下办税流程
五、纳税评估(熟悉)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1.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2.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3.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一般由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对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
4.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
特定分析指标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1.对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1.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
2.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1.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3.实地调查核实
4.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作出评估分析报告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六、税收风险管理(2020年新增)
(一)概念
以最小的税收成本代价降低税收流失的一系列程序。它由目标确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评价和修正5部分组成;
其中,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是最主要的环节。
(二)分类
(三)税收风险管理的意义
(四)税收风险管理的内容
目标规划、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任务统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和评价反馈,以及通过评价成果应用于规划目标的修订校正等;
重点: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及排序、风险应对和风险监控四个部分。
七、纳税信用管理(2020年新增)
(一)纳税信用管理的概念
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二)纳税信用评价
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A(90分以上)、B(70~90)、M、C(40~70)、D(40分以下及直接判定为D)五级
涉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未发生上述(1)至(10)项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三)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发布及应用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四)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八、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了解)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熟悉)
(三)税款征收措施 注意区分税款征收方式和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7.阻止出境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
物品范围: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物品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
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掌握)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重要)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九、税务检查(熟悉)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十、税务行政复议
第十三章中讲
第三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分清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3.税款征收权中的(4)追征税款权(掌握)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三)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变化,简单看)
追征税款权(重要)
滞纳金的计算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②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一)纳税人的权利(2020年变化)
1.知情权
2.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的,需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5.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
(1)特殊困难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批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变化)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注意: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査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简单看)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掌握)
基本每年考一道题,可能在简答题中涉及到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2~6.欠税、逃避缴纳税款、抗税、行贿、骗税行为及处罚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注意处罚的额度)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罚轻一些。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
(1)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
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刑事处罚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2)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抗税行为及处罚
(1)界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
5.行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①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②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③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6.骗税行为及处罚
(1)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2)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构成犯罪的
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
——第一讲(1-5节)
*考情分析
1.2014年教材修订新增章节,历年考试所占比重较小。
2.题型:以单选题、多选题为主。
3.预计2020年本章所占分值2-4分。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除“第三节 涉税鉴证业务”外,其他内容全部重新改写。
涉税业务的分类(掌握)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第一节 税务事项代理业务第二节 税务咨询业务第三节 涉税鉴证业务
第四节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第五节 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税务事项代理业务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税务事项代理业务的概念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为制作、签署相关文件,并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
二、税务事项代理业务的种类
三、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注意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1.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2.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3.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4.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四、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基本流程
业务承接、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
注意以下两项内容:
1.业务承接
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5.实施办理
对需出具报告的代理事项,制作税务代理报告、涉税文书等,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节:税务咨询业务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税务咨询业务的概念
二、税务咨询业务的种类
三、涉税咨询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特定目标原则。以委托人的委托目标为核心,开展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胜任原则。慎重考虑胜任能力,指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人员提供服务。
四、税务咨询业务基本流程
1.基本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和业务报告;
2.根据承接业务的简易程度,可以选择仅执行部分程序,但需保证已执行程序足以支撑方案制定以及结论;
3.业务报告初步形成后,应以草稿形式提交委托人征求意见,得到委托人认可后形成最终稿;业务报告最终稿应在本事务所内部控制程序履行完毕和签字盖章后提交给委托人;
4.业务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目录、前言、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分析过程、分析结论相关建议、相关法规附件等内容。
第三节:涉税鉴证业务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涉税鉴证业务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指派本机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对被鉴证方纳税人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一)相关概念
(二)涉税鉴证的特点
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使用;
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准法定”业务;
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二、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
企业注销登记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涉税交易事项鉴证、涉税会计事项鉴证、税收权利义务事项鉴证和其他涉税事项鉴证。
三、涉税鉴证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目的原则——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三)独立原则——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
(四)胜任原则——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过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事项
(五)责任原则
四、涉税鉴证业务注意事项
1.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1)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2)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3)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4)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2.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
3.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五、涉税鉴证业务基本流程
主要环节包括:鉴证准备、证据收集评价、鉴证事项评价、工作底稿、鉴证报告等。
(一)鉴证准备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二)证据收集评价
1.证据收集
证据范围主要包括:时间范围、职权范围、业务范围。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鉴证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1)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2)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3)鉴证人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
2.证据评价
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角度对证据进行评价。
3.证据审查
(1)鉴证人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相关性:
①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②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③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2)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①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⑥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⑧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三)鉴证事项评价
4.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鉴证业务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
(1)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2)是否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适用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3)是否存在常见的错误,如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条款错误、遗漏法律条款或者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等。
5.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四)工作底稿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包括要素:
(1)鉴证项目名称;
(2)被鉴证人名称;
(3)鉴证项目所属期间;
(4)索引;
(5)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6)证据目录;
(7)工作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8)工作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五)鉴证报告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包括内容
2.开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注意事项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在鉴证人完成内部审批复核程序及签字手续,加盖鉴证人公章后对外出具;
(2)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由两个以上具有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
(4)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予以注明,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5)(掌握)鉴证人应当对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和被鉴证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6)实施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做出适当说明;
(7)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结论,应当及时报告鉴证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8)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由委托协议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1)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b.税务师已按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c.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2)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b.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c.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3)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4)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4.涉税鉴证业务报告风险控制
(1)基本准则。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形成制作基本要求,制定相关程序以保证业务报告质量和控制风险。
税务师在编写业务报告过程中,应当按照《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编制记录工作底稿。
(2)业务报告起草应注意的事项。
①法律法规时效性;
②利用其他项目结果时,应关注其适用条件和可衔接性;
③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情况的描述,应以实际调查的结果为准;
④针对会计决算前的会计事项和数据所形成的初步结论,应关注该会计事项和数据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决算前后是否一致,以及不一致对初步结论产生的影响。
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出的修改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的要求,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询问修改理由、获取新的有效证据,对新证据与原证据综合进行分析后,再决定是否保持、调整或修改报告结论或意见。
(3)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复核、监控、控制程序等手段对业务报告进行质量风险控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及签字手续后,在业务报告上加盖印章并送达委托人。
第四节:纳税情况审查业务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概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指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结论。
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种类
包括海关委托保税核查、海关委托稽查、企业信息公示委托纳税情况审查、税务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司法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等。
三、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基本流程
包括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质量监控与复核等一般流程。
1.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多涉及政府购买服务。
2.开展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业务报告。 3.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
(2)委托人名称;
(3)纳税情况审查的内容;
(4)被审查人基本情况;
(5)纳税情况审查情况;
(6)纳税情况审查的支持证据;
(7)纳税情况审查适用文件;
(8)纳税情况审查意见。
第五节: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一、其他涉税服务业务的概念
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的种类
包括涉税培训、税收信息化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
《涉税服务实务》第四章:涉税服务业务
——第一讲(1-2节)
*考情分析
1.题型:单选、多选;
2.分值: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为3-5分。
【教材主要变化】
1.将工商机关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部门”;
2.“第一节 企业信息报告代理”的内容基本上每部分都有变化,其中变化最大的是“税务注销”的内容,顺序调整,增加新措施。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第一节 企业信息报告代理第二节 纳税事项资格信息报告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企业信息报告代理
*思维导图:
*知识点:
·学习建议:结合第二章第二节的内容学习
一、设立登记(熟悉)
(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
2016年10月1日起,五证合一;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依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五证合一”办证流程——采取“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份证照”的流程(只需等待2个工作日)
在“五证合一”平台生成各部门号码,补录信息,将企业材料扫描,与《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联办流转申请表》传至质监、税务、社保、统计四部门,由四部门分别完成后台信息录入
3.“五证合一”后设立登记流程有所变化,各地略有差异
(二)代理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③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领用等多个事项。具体事项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变更税务登记
1.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多证合一”纳税人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不适用“一照一码” “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批准部门为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如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7)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也通过该事项办理。
2.需要报送的资料简单了解即可。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4.办理结果
四、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我国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自然人信息报告。
自然人报送基础信息的方式包括自然人由本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和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向税务机关报送两种。
需要报送的信息包括:
1.基础信息报告
需要报送的资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等。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告 五、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1.基础信息报告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户账号;账户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七、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3.纳税人注意事项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税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办理基础信息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八、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
1.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进行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2)办理结果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跨区域涉税信息共享到经营地税务机关。
(3)纳税人注意事项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2.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2)办理结果
经营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3)纳税人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②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九、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熟悉)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经营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报告,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2.办理停业报告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报告;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或提前复业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申请延长停业;
(3)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十、税务注销
(一)税务注销的规定
1.税务注销事项的范围
“一照一码”清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两证整合”个体户清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非“一照一码”和个体户)、税务注销即时办理、注销扣款登记。
2.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的规定
(1)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2)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3)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1)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2)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①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a.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b.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②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3)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③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④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二)税务注销程序
1.“一照一码”户清税注销
2.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3.“两证整合”个体户清税申报
4.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5.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6.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1.“一照一码”户清税注销
(1)程序
先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凭《清税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A.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B.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a.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b.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企业发生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无需进行清算。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3.“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1)程序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
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2)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 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4.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 “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1)申请条件
①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③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④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2)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 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5.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1)“承诺制”容缺办理
对未处于税务检査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a.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b.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的M 级纳税人;
c.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d.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e.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2)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前面已经介绍过
(3)核销“死欠” ——前面已经介绍过
(4)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5)取消报送的情形——了解
6.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申请条件:
①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
②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第二节:纳税事项资格信息报告
*思维导图:
*知识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新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2018.5.1)
2.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记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的管理机关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税务局或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4.认定时间规定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未及时认定的责任(非常重要)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最新规定),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涉税服务实务》第五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第一讲(1-4节)
*考情分析
1.题型:单选、多选题,存在较大的出简答题的可能性(2007、2011、2018、2019年出简答题);
2.分值:预计2020年分值5~10分左右。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第一节 发票领用和管理的代理第二节 开具发票的代理第三节发票使用的审核第四节发票违章处理
*2020年教材内容变化:
1.行业专业发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问题;行业专业发票的范围增加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
2.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的普票中新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规定发生变化;
4.发票领用的内容进行调整;
5.稀土企业发票开具内容变化;
6.新增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票;
7.专票的认证期限发生变化;
8.丢失专票的处理措施发生变化;
9.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内容发生变化;
10.将第10章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纳入本章。
*第五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主要考点
1发票的开具,包括小规模自开、不得开专票;
2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3油费、稀土、通行费、机动车、差额征税开票;
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费缴纳;
5发票的作废、红字发票的开具;
6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7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8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 发票领用和管理的代理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发票的管理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工作由省税务机关负责;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中,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专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机关制作。
二、发票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一)按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分类
(二)按增值税抵扣凭证分类——专票与普票
(一)按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分类
1.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常规发票;
2.适用特殊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业专业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2)此类发票有的套印、有的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3)常见的行业专业发票:金融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运发票;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等;
(4)行业专业发票仅适用于特殊行业的特殊经营业务,对于特殊行业的常规经营业务,仍应使用常规发票。 (二)按增值税抵扣凭证分类——专票与普票
1.专票
(1)基本联次
发票联(购买方)、抵扣联(购买方)、记账联(销售方)
(2)专票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使用。截止到目前,除其他个人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3)一般纳税人不得领用开具专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专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专票;
b.私自印制专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票;
d.借用他人专票;
e.未按规定开具专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试点
①除其他个人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自开专票——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票;
②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知识点1】除其他个人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选择自开专票;
【知识点2】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知识点3】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知识点4】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额高低,均可以选择自开专票。
2.普票
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票。
(1)(重要)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除此之外的其他普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普票常见联次:存根联(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记账联;
(3)常见的普票:普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普票(卷式)、普票(折叠式)、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等。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1.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2.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3.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4.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不再限于专票,还包括普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票、普票(卷式)、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折叠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目前尚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主要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和客运发票。
四、发票领用
(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范围
(二)首次申领发票
1.发票票种的核定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领购初始发行
3.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1.发票票种的核定
(1)申领发票的种类——普票和专票两类
①领用普票资格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或领取《营业执照》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具有领购普票的资格。
②领用专票资格
a.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可自行选择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
b.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规定领用专票。
(2)专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①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和选择自行开具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②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③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票(包括专票和货物运输业专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④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3)发票领用数量的审批
1.自2020年1月起,纳税人办理普票、增值税电子普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领购初始发行
①使用专票的纳税人或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发票,应按规定向批准发行的机构领购金税盘或税控盘等专用设备;
②纳税人在领购金税盘或税控盘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用设备的发行。
3.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三)后续申领发票
需要重新(或补充)办理发票领用涉税事项的主要有:
1.名称变更或纳税识别号变更;
2.提高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加发票领用数量;
3.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因税收遵从度低而被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票采取“限额开票、限量控制”。
发票领购数量管理
4.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专票。
5.专用设备的变更发行和注销发行
①纳税人名称、开票限额、购票限量、开票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
②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发行。
(四)发票领用手续
1.在领用发票时,应当持经办人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携带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务登记副本等,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出示发票领购簿申领相应的发票;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3.发票领购手续方面的变革:发票领用同城统办和网上领用发票已在许多地区实施。
(五)申领增值税电子普票
对于增值税电子普票,需要注意:
1.需要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自2020年1月起,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
2.增值税电子普票的票种核定与普票的票种核定一致。
3.根据业务情况选择税控装置
电子商务企业等用票量大的企业可选用服务器版税控开票系统;
用票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单机版税控开票系统。
4 .领用增值税电子发票表现为发票赋号。
税务机关会将赋予纳税人的发票号段通过后台征管系统通过接口方式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五、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
1.冠名发票: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2.纳税人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只限于普票;
3.印制冠名发票的程序
(1)以纳税人名义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
(2)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普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3)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的发票代码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票的企业,按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六、发票的保管、保存和缴销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丟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了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发生注销或票种变更的,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对未开具的发票进行退回或作废操作,并携带增值税发票、专用设备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退回或缴销手续;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节:开具发票的代理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开具发票的范围
(一)注意事项
(1)除“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外,只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能开具发票;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二)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三)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
发票是在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发票记载的经营业务金额是征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特殊: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应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 “不征税”。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
(1)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部分的通行费;
(2)ETC预付费客户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预付款;
5.建筑服务预收款
6.不征税自来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8.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等。
二、专票的开具范围
(一)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1.不得开具专票原因:下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或者提供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不得开具专票的原因:与差额纳税有关的(注意差额纳税≠差额开专票)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且选择按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利息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按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缴纳增值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
(5)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3.不得开具专票的原因:与简易计税有关的(注意简易计税≠不得开具专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专票。
4.不得开专票的原因: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
(二)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专票(后移至“三、发票开具”的“(十)成品油发票开具”处)
三、发票开具
(一)发票开具的基本要求
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专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可汇总开具专票,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1.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开具发票
(1)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并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2)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离线发票: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
①离线开票时限: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
②离线开票总金额: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③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
自2020年2月1日起,下列两类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a.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b.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4)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网络报税。
2.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普票、增值税电子普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四)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普票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普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的范围
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五)增值税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普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普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普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3)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2.专票的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1)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专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票(含未打印的专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六)差额征税发票开具
1.差额征税发票开具
(1)差额征税差额开具专票;
(2)差额征税全额开具专票。
差额纳税可以扣除项目、开发票情况总结
2.差额征税差额开具专票
(1)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在开具差额征税发票时,计算的税额系统自动填写于“税额”栏,全部含税价款与税额的差额系统自动填写于“金额”栏,“税率”显示“***” 。
(七)增值税电子普票开具
1.一般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开具
a.2020年1月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票生成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
b.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c.增值税电子普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票相同。
2.通行费电子发票——行业专业发票
(1)通行费电子发票的种类
(2)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③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④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査。
(3)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简单了解
(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
1.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3.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 ;
4.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按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九)稀土企业发票开具
稀土企业开具稀土专票时:
1.稀土专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2.稀土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
(十)成品油发票开具
1.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专票
(1)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2)发票开具
2.成品油发票开具(2018.3.1起)
(1)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2)成品油发票: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发票;
(3)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②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
③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④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十一)备注栏注明经营业务的发票开具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范围
1.税务机关代开专票的范围
2.税务机关代开普票的范围
(1)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普票的;
(2)不能自开普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普票的;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普票。
【注意代开地点】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2)不动产销售或出租需要代开发票:不动产所在地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规范
1.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申请代开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2.税务机关在代开普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的,当期因代开专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票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票的条件——同时具备
(1)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营运资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可就近申请代开专票
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4.申请代开专票提供的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代开的专票作废或红字处理
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6.代开专票的税款缴纳
(1)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票时,应按照所代开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专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代开专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允许抵减。
第三节:发票使用的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取得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取得与经营活动相符的发票
1.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使用发票时不得发生的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4.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真伪鉴别
伪造的虚假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核算、税前扣除等有效凭证。
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1.依据发票的防伪措施鉴别——最基本的鉴别方法
2.通过发票查验平台查验
https:/ / 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对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3.申请税务机关进行鉴别
三、取得发票的合法有效审核
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是税务师进行发票审核的最核心内容。
(一)审核发票记载的业务真实性
(二)审核发票开具的规范性
(三)审核发票开具的内容逻辑性
四、进项税额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发票认证
(一)认证要求
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通行费电子发票, 在抵扣进项税额时,自2020年1月起,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认证有效期限——2020年3月1日起
五、专票丢失
六、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异常扣税凭证的范围
(二)注意处理措施
(一)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专票
1.直接判定为异常凭证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空白发票)或已开具未上传(离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申报抵扣异常扣税凭证后对应开具的专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处理措施 1.纳税信用A级以外的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2.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
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关处理。
3.对异常扣税凭证的异议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一)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2.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
2.外部凭证
(1)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2)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未取得合格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1.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补救措施1:补开、换开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补救措施2:以相应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1)~(3)项为必备资料。
4.被税务机关发现的处理措施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5.以后年度取得相应凭证追补扣除的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1.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1)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节:发票违章处理
1.违反发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的处罚,《税收征管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6.发票违章处理其他相关规定
(1)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
(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税服务实务》第六章: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
——第一讲(1-2节)
*考情分析
1.题型:单选、多选;
2.分值: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为3-5分。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第一节:企业信息报告代理第二节:纳税事项资格信息报告
*教材主要变化:
1.将工商机关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部门”;
2.“第一节 企业信息报告代理”的内容基本上每部分都有变化,其中变化最大的是“税务注销”的内容,顺序调整,增加新措施。
*章节思维导图:
*学习建议:结合第二章第二节的内容学习
第一节:企业信息报告代理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了解)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营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营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二、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熟悉)
对于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建立复式账,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
个体户:复式账与简易账的划分标准
注意事项:
(1)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
(2)简易账簿均采用订本式;
(3)建立简易账簿核算的个体户,其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应与设立复式账的个体业户相同,只是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要简单许多;
(4)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5)在确定账簿方式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二节: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一、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熟悉)
(一)代建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制度
(二)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一)代建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制度
(二)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个体、私营业户税款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定期定额,查账征收所占比例较低;
具体规定我们将在第10章加以介绍,本章简单介绍。
各类组织的所得税情况
下列税前不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要从成本费用中剔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4)赞助支出;
(5)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二、代理记账操作规范(熟悉)
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一)代制会计凭证
(二)代为编制会计账簿
(三)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四)代理纳税申报
(五)代理纳税审查
(一)代制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税务师代制会计凭证主要是在审核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代制记账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
税务师代理记账但不代客户制作原始凭证,仅指导其正确填制或依法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2.代制记账凭证
(二)代为编制会计账簿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纳税单位的出纳人员登记,税务师审核有关凭证和登记内容;
2.总分类账一般应采用借、贷、余额三栏式的订本账;
3.明细分类账是总分类账的明细科目。明细分类账一般采用活页式账簿;
4.税务师将上述账簿登记编制完毕,还要进行对账工作,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并为编制会计报表准备数据。
注意会计科目
(1)个体工商户会计科目中的 “留存收益(相当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是不同于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
(2)期末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转入本年利润,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通过“税后列支费用”,转入“留存收益”。
(三)代为编制会计报表(掌握)
(四)代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应单独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它要依据应税所得表按月填报并附送有关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五)代理纳税审查
1.会计科目余额表中,注意与企业会计制度不一样的科目:
(1)存货,不区分原材料和产成品;
(2)留存收益,相当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涉税服务实务》第七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第一讲(1-3节)
*考情分析
1.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本章单独命题的单选题、多选题年年有,分值不高,更多的是综合题或简答题,尤其要注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2.分值:预计10分左右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第一节 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二节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第三节 商品流通企业的涉税核算(非重点)
*2020年的变化:
1.留抵税额的处理——在第9章统一介绍
P145,新增“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P152,新增“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P147~148,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对加计抵减、增量留抵退税的影响。在第9章介绍
3.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的变化
在第5章已经介绍
4.P153~154,新增“八、其他收益”
在第9章介绍加计抵减时介绍
*第2节: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的调整说明
1.讲授“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2.了解,自学:“二、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3.其余内容调整至第9~11章
(1)第7章第2节的内容与第1节存在重复之处;
(2)符合考试的出题思路。
*第七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主要考点
1增值税账务处理,尤其是营改增的影响、财会22号文
2四小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应用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应交税费”科目——负债类科目
“应交税费”的整体规定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注意:1.核算范围
2.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一般一个税种设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比较特殊,设置了11个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还设10个专栏进行核算;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应交税费”中与增值税核算有关的明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重要)——不串门
1.进项税额
(1)记录企业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注意:
①企业购入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②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销项税额抵减(营改增后增加的专栏)
(1)记录一般纳税人差额纳税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只有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允许差额纳税时才使用该科目核算;
思考: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纳税如何处理?
(2)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3.已交税金
(1)当月缴纳当月的增值税款;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注意不同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记账的情形
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增购发票;
②以1、3、5、10、15日(不足1个月)为1期纳税的。 (3)注意: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4.减免税款
(1)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
(2)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比如“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3)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
(2)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转出未交增值税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
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专栏:
7.销项税额
(1)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2)注意: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只能在贷方用红字登记。
8.出口退税
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出口后凭相关手续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时计算的退税最高限额——即按“免抵退税额”记账。
9.进项税额转出
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等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用途,做进项税额转出。10.转出多交增值税
(1)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2)核算的情形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重要)
1.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的应缴未缴、多缴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缴纳以前期间未缴的增值税额;
2.企业当月缴纳以前期间未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多缴的增值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缴的增值税;
注意:
期末留抵税额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而非“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处。
4.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问题
(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按增值税欠税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中较小的数字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预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1.注意“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的区别
(1)“已交税金”:本月缴纳本月,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以1、3、5、10、15日为1期纳税,辅导期纳税人增购发票;
(2)“预交增值税”:四种情形;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
2.只有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的增值税才通过“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的增值税通过“简易计税”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3.结转时间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失落的贵族)
核算内容: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额——包括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2016.5.1~2019.3.31,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取得扣税凭证当月抵扣60%;第13个月抵扣40%——待抵扣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1.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2.认证(查询)期、稽核比对期的规定(2020.1.1后)
3.账务处理
总结:采购中进项税额的核算(1)
总结:采购中进项税额的核算(2)
(六)待转销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账务处理
(七)“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一带而过,因为随着国家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该内容已经过时。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按照适用税率代扣代交: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十一)加计抵减政策下的会计核算
2019.4.1~2021.12.31,允许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 抵减应纳税额”;
2019.10.1~2021.12.31:生活服务业纳税人,15%
1.日常核算不变;
2.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十二)“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
1.在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2.调账过程中与增值税有关的账户用“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替代;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的余额,并将该余额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一般纳税人设置的与增值税核算有关的明细科目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设置的与增值税核算有关的明细科目
1.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2.“应交增值税”不需要设置专栏:
借方发生额,反映已缴的增值税额;
贷方发生额,反映应缴的增值税额;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额;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增值税额。
3.不需要设置其他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下核算的其他税种
(十四)“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2.企业销售的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上建筑物,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固定资产清理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十五)“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十六)“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
2.企业销售的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上建筑物,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固定资产清理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十七)“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印花税(需要预计)
(十八)“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
1.计提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十九)“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将减少直至消失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中与其他税种相关的明细科目
二、“税金及附加”科目——损益类科目
(一)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与营业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1.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在此科目中核算;
2.本科目不含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
(二)企业计提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税费的账务处理
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
1.企业收到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一旦发生跨年度错账时,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账。
三、“所得税费用”科目——损益类科目
(一)核算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应当按照“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结转前先结转其他损益类科目,可得出税前利润,本科目结转后的本年利润为税后利润。
注意事项
“所得税费用”不同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按税法确定,属于负债类科目,表示欠国家的税款;
(2)所得税费用是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3)“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的差额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核算。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五、“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1.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2.一般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对应科目是“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非常重要,和第8章的内容结合起来学习
注意:
1.只有以前年度损益类科目发生错账时才能使用本科目进行调整;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记账规则与“本年利润”的记账规则相同——以前年度利润减少记借方,增加记贷方;
2.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账时注意对所得税的影响;
3.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七、“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科目——损益类科目
1.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准则发生变化)。
2.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其他收益)
借: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八、“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在第二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讲解。
九、其他税种的核算
第二节: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一)免税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1.销售时
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根据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合人民币后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由于免税,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不予免税的货物,应按规定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2.收到外汇时
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二)抵税——抵税体现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中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注意事项】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VS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原因: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同
(2)抵减额会使进项税额转出减少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1)抵减额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有关。目的是让免税购进原材料能够真正享受免税待遇。
(2)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进料加工贸易——实耗法(2013年7月1日后)
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的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4)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5)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净出口额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标准;
(3)以到岸价格成交时的处理
若以到岸价格成交,应按运保佣的金额与征退税率之差冲减“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总结: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免税不退税
a.来料加工贸易: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由我国企业加工成产品出口交外商销售,只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b.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
c.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抵税:体现在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中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2)抵税体现在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中
当期应纳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内销应纳税额—外销应退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三)退税
含义: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有期末留抵税额时,才会出现退税。
步骤:
1.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计算免抵退税额;
3.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4.收到退税的账务处理。
1.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账务处理上不体现此步骤
2.计算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净出口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是退税的最高限额,而不是真正退还给企业的税款
(3)在账务处理中的作用
按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1)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哪个小按哪个退。
(2)退税的前提: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退税的账务处理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4.收到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第三节:商品流通企业的涉税核算(非重点)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熟悉)
(一)供应阶段
1.商业批发企业实行增值税后,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与工业企业的基本相同
注意购进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短缺或溢余的账务处理。
2.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后,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商业零售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售价记账,实物负责制
(1)一般购进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①采购时 借:在途物资(不含税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含税售价)
贷:在途物资(不含税进价)
商品进销差价(含税的进销差价)
计入商品进销差价的金额=商品含税售价-商品不含税进价
③零售企业核算上最大特点
“库存商品”与“商品进销差价”是形影不离的,只要“库存商品”增加,“商品进销差价”就要增加;只要“库存商品”减少,“商品进销差价”就要减少。
(二)销售阶段
1.商业批发企业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①委托代销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代销单位转来代销清单时;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当天——三者中较早一方
②销售代销商品
2.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零售企业,其“库存商品”科目是按含税零售价记载的,其商品零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内反映。
“商品进销差价”包括两项内容:
(1)不含税的进价与不含税的售价之间的差额
(2)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
(1)零售企业销售商品时
首先要按含税的价格记账: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含增值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同)
贷:库存商品
(2)计算出销项税额,将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末,按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根据计算出来的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调整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三)商业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账务处理
与工业企业基本相同
二、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熟悉)
难点,非重点
商业企业涉及到的消费税
a.进出口应税消费品;
b.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
c.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d.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零售金银首饰、批发卷烟、超豪华小汽车等应纳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金银首饰销售业务的核算
应缴的消费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2.以旧换新销售业务的核算
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1)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或“在途物资”)——按旧首饰的作价记账
现金——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记账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旧首饰的作价+加收的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收取的增值税
(2)计提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二)金银首饰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
《涉税服务实务》第八章:代理纳税审查方法
——第一讲(1-3节)
*考情分析
1.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尤其是综合题,分数难以单独体现。
2.分值:3~5分左右。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第一节 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 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第三节 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第八章:代理纳税审查方法主要考点
1.错账的调整;
2.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额调整利润情况的账务调整方法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 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了解顺查法和逆查法、详查法和抽查法、核对法与查询法、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注意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的区别。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顺查法和逆查法
针对查账的顺序不同
1.顺查法——证账表
原始凭证→账簿→报表
2.逆查法——表账证
报表→账簿→原始凭证
二、详查法和抽查法
根据审查的内容、范围不同
1.详查法
2.抽查法
三、核对法和查询法
四、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相对重要)
第二节: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代理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了解)
二、会计报表的审查(了解)
审查会计报表是纳税审查的重要环节,在通常情况下,纳税审查是从审查和分析会计报表开始的,以了解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全部情况。
三、会计账簿的审查与分析(了解)
四、会计凭证的审查与分析(了解)
会计凭证是纳税审查中核实问题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划分,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五、不同委托人代理审查的具体内容(了解)
第三节: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账务调整的作用
二、账务调整的原则
三、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四、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重点)
二、账务调整的原则
1.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
2.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
3.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何时调账?
做错账的时候——标准:会计制度;而非税法
三、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一)红字冲销法
1.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
2.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
3.一般情况下,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冲销法。
(二)补充登记法
1.通过编制转账分录,将调整金额直接入账,以更正错账;
2.适用于漏计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三)综合账务调整法
1.将红字冲销法与补充登记法综合运用的账务调整方法;
2.一般适用于会计分录借贷方,有一方会计科目用错,而另一方会计科目没有错的情况。正确的一方不调整,错误的一方用错误科目转账调整,使用正确科目及时调整;
3.主要用于所得税纳税审查后的账务调整,如果涉及会计所得,可以直接调整“本年利润”账户。综合账务调整法调账的建议思路
四、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重点,掌握)
根据错账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将错账分为当期发生的错账和以前年度发生的错账。
总的原则:错账+调账=正确的分录
(一)对当期错账的调账方法
(二)对上一年度错账的调账方法
(三)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数额调整利润情况的账务调整方法
(一)对当期错账的调账方法
(二)对上一年度错账的调账方法
1.对上一年度错账且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
2.对上一年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
(三)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数额调整利润情况的账务调整方法——税务师审查出的错误额
*调账方法总结
1.首先判断是账务处理错误还是税会差异
(1)账务处理错误——判断标准为会计准则或制度:调账;
(2)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2.错账+调账=正确的分录
3.如何调整
(1)无论何时发现错账,非损益类科目用原科目调账
(2)损益类科目:有差异
4.如何调整——损益类科目
5.注意后续影响
(1)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涉税服务实务》第九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一讲(第1节:增值税基本规定的纳税审核)
*考情分析
1.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尤其是简答题和综合题。
2.分值:30分~50分。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规定的纳税审核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第三节 重点行业及行为的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第四节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第五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第九章:货物和劳务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主要考点
1、将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与账务处理结合考核综合题;
2、加计抵减、旅客运费抵扣进项、农产品进项、不动产进项;
3、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的财税处理;
4、差额纳税的规定、账务处理、发票开具;
5、房地产、建安、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的财税处理;
6、消费税简答题
*2020年教材主要变化:
1.财政补贴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2.保险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3.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4.对扶贫地区捐赠免增值税的规定;
5.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无需备案;
6.专票认证(稽核)期的规定——P225~227,“(三)增值税发票的报税和抵扣凭证的确认用途(或认证)”变化——第五章介绍;
7.生活服务业按照15%加计抵减
8.P231,新增“5.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P.S.将第7章的账务处理也在本章讲授。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等多方面政策,因此在讲完第12章后专门整理一个模块介绍相应内容。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增值税基本规定的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审核
二、征税范围的审核
(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二)审核征税范围的基本条件
(三)审核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四)审核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6个方面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审核征税范围的基本条件
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应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同时具备发生在境内、经营性的业务活动、为他人提供、有偿等四方面条件。
1.是否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审核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适用税率扣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审核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关键:是否发生应税行为。
对于非经营活动,如向非应税行为购买方收取的补贴、资助或赞助,与应税行为无关的赔偿、违约金,发生搬迁补偿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关注: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
3.审核是否为他人提供
4.审核应税行为是否属于有偿的:
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物易物、获取股权、豁免债务等)。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核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总结4~8项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中的特殊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营改增新增的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问题:关联方之间无偿资金往来的风险?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四)审核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及提供后续维修保养服务的税务处理
三、计税方法的审核——一般VS简易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
其他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3.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4.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二)如何选择——选择标准:利润,而非税款
四、税率与征收率的审核
(一)税率
1.9%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1)
3.与财产租赁有关的服务
(1)不动产租售服务
(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3%
4.与建筑服务有关的业务
5.与金融服务有关的业务的税率适用
6.与软件有关的税率
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7.邮政电信服务
8.代理业
(二)征收率:一般情况3%;特殊情况如下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背景知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何判断固定资产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审核与筹划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
1.2019.1.1—2021.12.3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釆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扶贫捐赠免增值税的规定
1.基本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追溯执行问题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
(1)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三)放弃免税权的有关规定
1.较为重要的免税政策
(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2.纳税人放弃免税权(重要,可以作为纳税筹划点)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等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原因:销售方放弃免税权,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放弃免税权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放弃,需全部放弃,不得部分放弃;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等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