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ie7
发表于 2021-4-14 16:57:09
《涉税服务实务》第九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二讲(第2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第二节: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般情况下(除适用加计抵减外):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审核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核(已经介绍)
三、进项税额的审核
四、加计抵减的审核
五、预缴税款的审核
六、应纳税额的审核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销项税额的审核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但注意用红字贷记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审核要点
1.在对销项税额进行审核时,关键是销售额和税率的审核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销售额是否含税的判断:
(1)普通发票含税;
(2)零售行业的销售额一般含税;
(3)价外费用一般含税。
销售额的审核要点
(一)审核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三)审核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四)审核视同销售行为是否计算征收增值税
(五)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时销售额的确定
(六)审核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七)应税销售额扣除的审核
(一)审核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改增的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总结】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
(1)租赁服务;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从2017.7.1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需要预缴增值税。
(二)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非常重要)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税【2016】36号: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三项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依法批准设立;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总结】价外费用不包括的内容——未形成纳税人的收入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价外费用的判断
1.谁收取的——销售方或劳务、服务提供方收取的;
2.收取的原因——是否发生了流转税的应税行为;
3.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排除事项
注意事项
企业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应税销售额。
考试中,尤其是综合题中经常涉及这部分内容。
(三)审核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1.折扣折让
2.以旧换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例外
3.还本销售
(1)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2)还本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
4.以物易物
5.带包装销售货物
6.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产品特殊
7.包装物租金
(四)审核视同销售行为是否计算征收增值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营业外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手续费式代销
委托方账务处理:
(1)发出代销商品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3)收到手续费结算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4)收到代销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受托方账务处理(手续费式代销)
①售出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结转应收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收到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剩余货款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移送货物的一方:
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应收款
贷:库存商品(或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接受货物的一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内部应付款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和交际应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按成本记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售价或按组价计算
发给职工个人做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售价记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售价或按组价计算
同时结转成本
(五)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时销售额的确定
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应税销售额的核算顺序(先售价,后组价)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七)应税销售额扣除的审核——差额纳税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融资租赁企业
4.客运场站服务
5.旅游服务
6.建筑服务
7.销售房地产项目
8.劳务派遣
9.自来水水费
1.金融商品转让(第3节介绍) (1)买入价中不包括买入或销售过程中的税费;
(2)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买入价,确定后36个月不得变动;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专票。
2.经纪代理服务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
3.融资租赁企业
4.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旅游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才能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销售房地产项目——一般计税方法才能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劳务派遣
9.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差额纳税可以扣除项目、开发票情况总结
差额计税的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二、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核(第一节已讲)三、进项税额的审核
关键:区分哪些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时,其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产品时运费由销售方负担,取得合格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取得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稽核比对相符或核查后允许抵扣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1)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2019.4.1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3)购进烟叶可抵扣进项税额
买价包括价款和烟叶税
烟叶税应纳税额=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含价外补贴)×烟叶税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1+20%)× 扣除率(9%或10%)
(4)核定扣除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地区实际,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如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1)计算扣除时
取得时先抵扣9%;
使用时按照用途确定是否“加计抵扣”1%;
(2)核定扣除时
购进时全额计入采购成本,销售时按照核定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减少相应的成本。
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填写——计算扣除
5.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1)不动产≠固定资产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两个阶段
a.2016.5.1~2019.3.31:分期抵扣进项税额;
b.2019.4.1之后: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拨】
(1)自2019年4月起,企业可以将以前按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性进行抵扣;
(2)可在2019年4月份所属期转入,也可在以后月份所属期转入,但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3)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抵减和增量留抵退税。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进项税额(因为待抵扣已经转入已抵)×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6.道路通行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7.国内旅客运费可抵进项税额(2019.4.1起)
(1)注意事项
①国际旅客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为国际运输免税或零税率;
②对于旅客运费,除专票和电子发票外,其他票据要想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③纸质的票、定额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时,只有“票价+燃油附加费”能够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机场建设费等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a.同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8b““其他”和第10栏”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b.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8.保险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按价税分别记账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实收资本(接受投资)、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等]
总结:采购中进项税额的核算(1)
(二)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扣税凭证不合格: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除凭证。
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旅客运费发票、从税务机关或境内代理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及增值税法律法规允许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
没有销项税额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3)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注意:
a.自然灾害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b.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2019.4.1起,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住宿费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账务处理:按价税合一记账
借:原材料(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周转材料等)
没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实收资本(接受投资)、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2020.3.1起执行
(四)进项税额转出——贷记“进转”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事项
(1)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系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2)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四、加计抵减的审核
【案例分析】A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税务咨询、鉴证等工作,无其他业务。2020年1月税务咨询、鉴证实现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当月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票,不含税价为40万元,此外购进的办公用品等因管理不善丢失,账面价值20万元,其中15万元的办公用品为2019年2月购入,其余5万元为本月购入。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事务所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如果要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该事务所实际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
3.请填写附列资料(四)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四项服务
邮政、电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
【要求】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的比例>50%
2.自2019年10月1日起
生活服务:15%
【要求】生活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的比例>50%
3.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a.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b.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c.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d.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5.申报表的填写
(1)先填附列资料(四)的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第6、7行;
(2)按照“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比较,按较小一方抵减;
(3)填写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
第11栏“销项税额” -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实际抵减额”(附列资料(四))
如何填表(1)
如何填表(2)——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
如何填表(3)
如何填表(4)——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
6.账务处理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五、预缴税款的审核——(一)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
(二)《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注意事项 1.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2.“销售额”和“扣除金额”都按照含税金额填写。
(三)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四)预缴税款的抵减
六、应纳税额的审核及申报表的填写
(一)应纳税额的审核
注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财税处理
1.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申报表填写: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3.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第7章)
①购入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一般纳税人)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贷:管理费用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1.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3.增量留抵退税
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还政策
(1)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①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②电网企业。
(2)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规定期间已抵扣的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增量留抵退税
(1)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一般企业
A.享受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同时符合
B.增量留抵税额的含义和可退税额计算
差别在于:
(1)一般企业享受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更为严格,主要体现在第一个条件上;
(2)一般企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需要打六折计算,而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不需要打折计算。
3.留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留抵退税对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的影响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申报表体系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销售额:第1~10栏
2.税款计算:11~24栏
3.税款缴纳:第25~38栏
1.销售额:第1~10栏——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2.税款计算:第11~24栏
(1)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第11~20栏
(2)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21~22栏
(3)应纳税额减征额
第23栏: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服务费
3.税款缴纳:第25~38栏
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在第37栏)
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包括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已经缴纳的税额和预缴的税额。
(二)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1.差额纳税项目使用;
2.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均按照含增值税金额填写。
(三)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Cassie7
发表于 2021-4-14 17:25:23
《涉税服务实务》第九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三讲(第3节:重点行业及行为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建筑服务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二)计税方法
(三)预缴税款的财税处理
(四)不同阶段的财税处理
(五)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注意:
1.自2017.7.1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适用简易计税,而非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2.出租建筑施工设备的税务处理
(1)出租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建筑服务,9%
(2)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
3.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二)计税方法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时差额计税的账务处理
(三)预缴税款的财税处理
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注意事项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销售额”和“扣除金额”都按照含税金额填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四)不同阶段的财税处理
1.收到预收款时的财税处理
(1)会计上、企业所得税上是否确认收入?
——不确认
(2)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未发生纳税义务,但是需要预缴增值税
(3)如何开具发票
开具612编码的发票:建筑服务预收款
(4)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
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
2.施工过程中的财税处理
(1)采购材料等
借:库存材料、周转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分包工程、机械租赁结算——一般纳税人
分包工程、机械租赁结算——小规模纳税人
借:工程施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只针对分包,不包括其他部分)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3)月末上报计量,业主给予批复(假设已到合同约定付款时间
3.工程完工,预留一定比例质保金、保证金(未开发票)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收到质保金等: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发票开具
1.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汇总纳税。
总公司、分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项目部: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发票应该由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开具。
2.企业在预收工程款时,应该开具“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发票中的“建筑服务预收款”
3.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集团内;
(2)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书;
(3)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介绍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二)计税方法
(三)预缴税款的财税处理
(四)不同阶段的财税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简易;5%;
房地产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选简易;5%。
(二)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计税:
(1)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
(2)仅限于一般计税项目;
(3)不是在支付土地价款时差额计税,而是在销售开发产品时才可以差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预售面积。
(4)差额部分: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
(三)预缴税款的财税处理
1.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
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3.《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注意事项
(1)纳税人预售开发产品时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3)“销售额”和“扣除金额”都按照含税金额填写。
4.收到预收款时开具“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才允许抵减。
(四)不同阶段的财税处理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2.预售时账务处理
3.将房屋交付业主的账务处理
一般计税方法下,结转预缴税款,处理税额抵减
三、销售不动产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销售2016.4.30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二)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处理——自建全额;非自建预缴差额,申报一般全额,简易差额
自然人销售房屋
自然人销售房屋
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1.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
2.针对经营租赁而言;
3.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才需要预缴;否则不需要预缴;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需预缴。
5.出租不动产的税务处理
1.个人出租住房,包括个体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两类情况; 2.注意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政策不同;
3.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与非住房),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申报(申报、预缴合二为一);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五、金融服务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金融服务的范围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1)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纳税;
(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
(1)范围: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和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2)金融商品的税务处理
(二)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依据
差额计税: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买入价:可以选择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2.正负差年内可以相抵,年末负差,不得转入下一年度;
3.金融商品买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金融商品转让的账务处理——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税
六、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现代服务的适用范围
(二)生活服务的适用范围
(三)差额纳税项目及账务处理
Cassie7
发表于 2021-4-14 17:47:33
《涉税服务实务》第九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四讲(第4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第四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销售额的审核
1.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应税销售额扣除的审核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差额纳税
二、征收率的审核
三、全额抵减的规定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五、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没有专栏)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六、纳税审核报告
1.纳税审核的重点范围;
2.纳税审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3.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4.提出改进措施;
5.纳税审核报告的日期;
6.税务代理机构的签章;
7.税务师的签章。
七、增值税纳税筹划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
2.促销方式选择:折扣、买赠、买返(返现金)
3.放弃免税权的纳税筹划
4.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选择
Cassie7
发表于 2021-4-14 18:03:16
《涉税服务实务》第九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五讲(第5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第五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账务处理
三、代理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四、消费税纳税筹划
一、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征税环节
(二)税率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征税环节
1.征税范围——15个税目
(1)2014.12.1起,酒精、汽车轮胎不再征收消费税;
(2)2015.2.1起,增加电池、涂料税目;
(3)2016.10.1起,“化妆品”改为“高档化妆品”,税率由30%调整为15%;
(4)2016.12.1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15个税目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1)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进口)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完税)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2)自2012年11月1日起,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征收消费税。
2.征税环节
(二)税率
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按最高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一)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a.代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与审核可与增值税同步进行,尤其是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因其计税依据都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b.综合题、简答题:可能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账务处理、纳税审核放在一起考。
常考的业务:(1)销售产品;(2)采购材料;(3)销货退回;(4)委托加工;(5)非正常损失;(6)出口。
1.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价外费用的范围
(1)价外费用不包括:
①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③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也视为销售行为。
(1)确认销售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提应纳消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规定及账务处理(1)
4.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规定及账务处理(2)
4.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规定及账务处理(3)
4.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规定及账务处理(4)
5.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重要)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四项用途消费税从高。
账务处理
6.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审核要点
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进行纳税调整。方法:
①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7.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销售单位的含义:
1.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2.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3.包销: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注意:
1.消费税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2.增值税无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的规定
2.销售额的确定——四个字:顺序(先售价,后组价)、组价
(1)同类产品售价;
(2)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3.账务处理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假委托加工
2.如何纳税
3.计税依据
4.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5.账务处理
1.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假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如何纳税
3.计税依据——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同于消费税计税依据
(1)增值税——加工费用
(2)消费税——四个字:顺序、组价
材料成本:不含增值税的材料成本;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5.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的关键点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组成
(四)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一次课征制(除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外)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注意:
(1)酒(除外购、进口葡萄酒可抵外) ,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不抵税;
(2)消费税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VS增值税购进扣税法;
(3)同类消费品抵税;
(4)继续生产抵税;委托加工收回后非直接销售抵税。
(5)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可以抵税,但是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不可以抵税。
(五)零售应税消费品——1.金银首饰
2.超豪华小汽车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1)超豪华小汽车
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纳税审核时,注意关注销售单价略低于130万的小汽车。
(2)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10%零售环节消费税
(六)进口应税消费品
1.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账务处理
(1)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企业不缴税不得提货。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扣税的,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
三、代理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了解)
四、消费税纳税筹划
1.单独设立销售公司;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组合、包装由生产环节改为在销售环节进行。
Cassie7
发表于 2021-4-15 16:01:53
《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一讲(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前半部分)
*考情分析
1.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
2.分值:预计30~50分左右。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2020年教材主要变化:
1.新增税前扣除凭证的内容——第五章讲授;
2.新增全部制造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策;
3.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变化;
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特别注意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5.新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内容——特别注意将财政补贴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结合考核;
6.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科目增加了“资产处置损益”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因出售,转让、毁损、报废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赠送、抵债等行为,对应的利得和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如果资产的毁损、报废计入 “营业外支出”科目的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调整为最新内容;
8.保险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发生变化;
9.增加永续债的内容
10.审核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增加“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以及“不合理的支出”
11.扶贫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
12.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重新变化
13.个人所得税中“其他所得”的适用范围;
14.个税中免予汇算清缴的规定及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新规定;
15.新增公益性捐赠个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企业所得税近年主观题主要考点
*知识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1.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纳税;
居民企业——单一具备原则: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3.所得来源的确定(相对重要,适合出选择题)
(二)征税对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三)税率
非居民企业的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所得税的常见考核要求
(1)扼要指出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作出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录;
(2)正确计算**年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作出补税的相关分录。
二、年度收入总额的审核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二)视同销售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与时间
(四)收入确认的金额
(五)收入方面常考的内容
(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注意对二者进行区分,容易出选择题
1.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3.企业接收政府、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不征税收入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VS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提示】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①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国债转让收益(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件:直接投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视同销售收入
1.视同销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所有权是否转移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新增的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注意事项:
(1)会计上已经确认销售收入,则企业所得税上无需再视同销售——税会无差异;
(2)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3)有视同销售收入,一定有视同销售成本;
(4)对应支出的税会差异通过“扣除类调整”的“其他”进行调整——文件依据。
总局2019年41号公告:
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总结: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步骤——三步调整法
1.发生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填写A105010的相应行次;
2.视同销售导致的支出的税会差异进行调整,填写A105000的“扣除类调整”中的“其他”;
3.填写相应支出项目的“账载金额”时,不是填写账簿记录的相应金额,而是填写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金额。
同时特别注意:视同销售收入属于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广宣、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3.视同销售纳税检查时的技巧
审核时特别注意审核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发出栏记录,检查其对应账户的正确性。
(三)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与时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其他
1.销售商品收入
(1)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条件
说明:新收入准则的适用时间
原有准则: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不承认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提供劳务收入
(1)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条件
(2)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条件
(2)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①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改增的规定
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②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其他规定
(四)收入确认的金额
(五)收入方面常考的内容
审核时,注意会计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收入不入账
2.推迟收入入账时间
3.视同销售
4.试运行收入
5.销售折扣、折让
6.投资收益
7.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收益
8.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1.收入不入账——经常考
表现形式:
①以物易物不计收入
②将收入计入往来账项——注意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③以收入冲减费用
④价外费用未计入收入……
2.推迟收入入账时间
注意是否属于真正的分期收款、预收账款等结算方式
3.视同销售
4.试运行收入
5.销售折扣、折让
6.投资收益
包括股权投资收益与债权投资收益。考试中主要涉及的是股权投资收益。
会计——成本法
会计——权益法
税法规定
税会差异
7.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收益
(1)股权转让所得
①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
8.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Cassie7
发表于 2021-4-15 16:52:29
《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二讲(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后半部分)
三、扣除项目的审核
审核时:(1)账务处理是否正确;(2)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1.汇算清缴时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处理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未取得,纳税调增。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一)准予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汇兑损失
6.业务招待费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8.佣金和手续费
9.公益性捐赠
10.租赁费
11.有关资产的费用
12.资产损失
13.劳动保护支出
14.员工服饰支出
15.专项资金
1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7.其他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1)合理工资薪金认定的标准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①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判断:
a.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任职的企业,而且这部分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b.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发放:
a.在纳税年度已经计提;
b.在汇算清缴前发放。
(2)审核纳税人有无将应由管理费用列支的离退休职工工资及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有无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安装、清理等发生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
(3)劳务派遣用工
(4)国企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标部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同
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实际发放:汇算清缴年度计提,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
(6)税前不得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基数。
(7)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股权激励的纳税调整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具体范围(注意教材的内容)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职工旅游支出等。
②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③须单设账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合理的核定。
(2)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应取得工会组织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收据。
(3)职工教育经费——暂时性差异
注意事项:
注意其记账凭证、账务处理;发生的才可以扣除,计提的不允许扣除。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
注意事项:
(1)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所指的工资薪金以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为准;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 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2)加息、罚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
(4)资本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5)企业将资金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6)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7)永续债的税务处理
(1)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如何确定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如何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①“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②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③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加息、罚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与土地增值税的区别:加息、罚息在土增税前不允许扣除。
(3)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
(5)企业将资金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6)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①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违法
②签订了借款合同
③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④取得合法凭证
a.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b.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3%);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2%);个人所得税(20%);无印花税
⑤一般企业关联债资比例不超过2:1(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7)永续债的税务处理——双方应采用相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5.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必考)
(1)业务招待费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2)按孰小原则扣除——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较小的一方扣除;
(3)销售(营业)收入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常考)——暂时性差异
(1)扣除限额和比例
①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计算扣除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同业务招待费
(5)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6)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出现纳税调增,也可能出现纳税调减。
8.佣金和手续费(教材变动)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支付方式
(3)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9.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的界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3)扶贫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4)超过标准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
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以后3年内结转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0.租赁费
经营租赁出租方提折旧,承租方扣租赁费
融资租赁承租方提折旧
11.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2.资产损失(经常考)
(1)税前允许扣除的是净损失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方法
(3)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方法
a.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资产损失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b.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后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考核中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如果应转出未转出:
①补交增值税;
②补交城建、教育费附加等影响利润;
③补交增值税,影响“营业外支出”,影响利润。
(3)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③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④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⑤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⑥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⑦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3.劳动保护支出
范围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员工服饰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5.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7.其他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二)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常考)
注意: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5.超标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通过“营业外支出——赞助支出”核算,税前不得扣除
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通过“销售费用——广告费”核算,未超扣除限额可以扣除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暂时性差异;
(1)除金融、保险、证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外,其他企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包括坏账准备金;
(2)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准予扣除。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与企业所得税审核有关的其他税费问题
1.增值税
隐瞒收入应补缴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减免的税款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问题;
视同销售行为应计提销项税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单位为职工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
(五)常见考点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4.加速折旧的规定
5.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的处理
6.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1.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直线法
(1)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法未限制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
(2)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3.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
4.加速折旧的规定
(1)一般性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特殊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①行业范围——六大行业、四大领域、全部制造业
a.六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b.四大领域: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c.全部制造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②加速折旧方法
(3)研发活动方面加速折旧的优惠
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六大行业(2014年)、四大领域(2015年)、全部制造业(2019年)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4)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规定
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6)加速折旧方法
①双倍余额递减法——初期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②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考虑预计净残值
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5.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的处理——暂时性差异
6.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摊销方法和年限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1.房屋、建筑物后续支出
产权属于企业所有、且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支出的税务处理
2.其他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3.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1)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开办费问题:
①不得在开办费中列支的内容
投资各方在商谈筹办企业时发生的差旅费用;投资者以贷款形式投入的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购进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专为购买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用外汇结算形式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等。
②可作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3年的时间内摊销;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
取消后进先出法
(五)常见考点
1.企业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作收益性支出处理,有无将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计入当期费用的问题;
2.折旧、摊销的计提是否正确;
3.注意最短折旧年限的规定。
五、税收优惠(减税降费背景下,税收优惠很重要)
(一)加计扣除优惠
(二)税额抵免优惠
(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六)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七)加速折旧优惠
(八)减计收入优惠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一)加计扣除优惠——税基式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基本政策(2020.12.31之前):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a.人员人工费用
b.直接投入费用
c.折旧费用
d.无形资产摊销
e.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f.其他相关费用
g.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a.人员人工费用——含五险一金;含外聘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直接投入费用
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第二,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第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c.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d.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e.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f.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a.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b.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c.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d.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e.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f.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g.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下列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3)特别事项的处理
①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②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③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④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⑤由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研发费用
如果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由财政补贴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允许扣除,更不允许加计扣除
如果所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应税收入可以依法进行加计扣除
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2.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税额抵免优惠——税额式优惠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基式减免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1)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企业投资经营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重要)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1)根据技术转让所得,而非收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包括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相关,一并收取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2)技术转让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19.1.1~2021.12.31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说明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亏损后的数字为准;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
(六)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税基式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加速折旧优惠
(八)减计收入优惠——税基式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少计10%的收入。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一)弥补亏损的审核
(二)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所得的审核要点
(四)外币业务审核要点
(五)清算所得的审核要点
(一)弥补亏损的审核
1.税法上的亏损;
2.弥补年限:5年;
特殊:
(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房地产开发企业亏损弥补——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
没有后续开发项目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
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所得的审核要点
1.查账征税方法
2.核定征税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经费支出的审核要点
(1)总机构直接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的工资可不入账,但属于该纳税人的经费支出;
(2)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3)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额,发生的实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4)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的费用,不作为经费支出。
(四)外币业务审核要点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终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清算所得的审核要点
1.被清算企业
2.股东
1.被清算企业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的区别
2.股东的税务处理: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1)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2)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
(2)股东分配剩余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适用范围
成本法对子公司的投资
权益法对合营、联营企业的投资
(一)成本法
阶段账务处理税会差异
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决定分配利润时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免税收入,纳税调减——永久性差异,A107011——A107010——主表第17行
收到股利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二)权益法——申报表
阶段税会差异纳税申报表
投资阶段投资成本的确认可能有差异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5行
持有阶段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存在差异A105030(教材未涉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4行
免税收入主表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处置阶段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存在差异A105030;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4行
第一阶段:投资阶段
按投资成本记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可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权益法下税会差异
八、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难点,非一级重点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税务处理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1个合理商业目的;2个比例;2个12个月)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条件(2)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条件(3)
4.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5.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三)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类型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一般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一般性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1日执行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4.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
(1)可选择5年内递延纳税;
(2)也可选择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企业重组常考的知识点: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2.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部分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3.合并过程中亏损的弥补;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教材的【例10-1】,包括A105000表格的填写
抵免税额分为投资抵免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问题——“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或综合抵免。
(一)抵免税额的范围——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直接控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二)抵免限额
我国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款实行限额抵免。
抵免限额:自2017.1.1起,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综合抵免),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
=来自某国(地区)应纳税所得额(或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我国税率
计算抵免限额时的税率
(1)一般企业:25%
(2)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15%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实际抵免税额—已纳税额VS抵免限额,孰小原则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5个年度: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境外所得纳税问题: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或综合抵免。
十、代理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考试要求:了解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内容;掌握重点表格和行次的计算填报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一)代理企业月(季)度申报表操作规范
(二)代理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方法
(一)代理企业月(季)度申报表操作规范
A类——查账征收
B类——核定征收
(二)代理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方法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将调整项目分为: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等六类,体现会计的利润总额与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别。
(2)最关键的列:第2列,税收金额——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3)第18行“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Cassie7
发表于 2021-4-15 17:07:10
《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三讲(第2节:特别纳税调整)
第二节:特别纳税调整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三)国别报告
(一)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独立金融机构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注意: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2.金融资产的转让;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4.资金融通;
5.劳务交易。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国别报告
1.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主体文档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2.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
(1)组织架构;
(2)企业集团业务;
(3)无形资产;
(4)融资活动;
(5)财务与税务状况。
(二)本地文档
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就其全部关联交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三)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四)时限及其他要求
1.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三、转让定价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
再销售价格法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
利润指标:
(1)息税前利润率= 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 100%
(2)完全成本加成率= 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100%
(3)资产收益率= 息税前利润/[(年初资产总额+ 年末资产总额)/2] ×100%
(4)贝里比率= 毛利/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00%
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
四、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补救措施)
(一)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企业
(二)税务机关进行现场调查的要求
(三)提供资料
(四)调查取证
(五)分析、评估
(六)得出调查结论
(七)跟踪管理
(一)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企业(容易出题)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案头审核和现场调查。
(二)税务机关进行现场调查的要求
了解
注意:现场调查人员须2名以上。
(三)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有权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四)调查取证
转让定价调查涉及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
(五)分析、评估
税务机关应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六)得出调查结论
(七)跟踪管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五、预约定价安排(防范措施)**
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按照参与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的数量,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一)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注意: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注意: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先受理
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预备会谈
(三)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意向
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1.向谁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四)预约定价安排的分析评估
税务机关可以从功能和风险状况、可比交易信息、关联交易数据、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交易价格或利润水平、假设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五)预约定价安排的正式申请
经过分析评估,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六)预约定价安排的协商签署
税务机关应当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方案,并据此开展协商工作。
(七)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
1.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但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八)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九)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事项
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六、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一)基本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二)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1.企业按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扣除的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容易出多选题):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七、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一)受控外国企业的界定
(二)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
(三)免于调整的情形
(一)受控外国企业的界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
=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三)免于调整的情形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八、资本弱化管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3.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九、一般反避税管理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依法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十、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相互协商内容 (1)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
(2)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
2.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1)企业当面报送上述资料的,以报送日期为申请日期;
(2)邮寄报送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3.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1)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2)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3)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4)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5)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未缴纳应纳税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1)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2)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3)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查调整程序;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1)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2)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4)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
7.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暂停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8.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相互协商协议后,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附送相互协商协议。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相互协商协议。
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外币计算的,应当按照相互协商协议送达企业之日上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还的税款。补缴税款应当加收利息的,按照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9.企业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相互协商申请的,提交的资料应当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文本,企业向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交资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十一、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加收利息时利息率的确定
Cassie7
发表于 2021-4-15 17:35:07
《涉税服务实务》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四讲(第3节: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2020年教材主要变化:
根据个税政策的最新变动修订本节内容,比如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近年个人所得税主观题主要考点总结:
(1)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2)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3)其他各项所得的代扣代缴;
(4)分得的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税款代扣代缴;
(5)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税处理;
(6)股权激励的个税;
(7)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8)重要的税收优惠。
*近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结合的主观题主要考点总结:
(1)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全年奖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
(3)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收取利息方如何计算缴纳各项税收(含个税),支付利息方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件。
*知识点: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二)应税所得项目——9个税目
(三)预扣率与税率
(四)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划分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修订)
(二)应税所得项目
1.分清哪些属于综合征收,哪些属于分类征收;
2.注意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在纳税上的不同;
3.注意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应税项目,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应税所得项目——9个税目
1.只有居民纳税人有综合征收,非居民纳税人无综合所得的概念,不需要综合征收;
2.对于居民纳税人而言,综合所得只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其他税目;
3.综合征收的含义是:在每次或每月支付所得时,支付方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属于税法规定情形的,需要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1)不予征税项目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
①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工薪;
②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④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工薪;
⑤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
2.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2)非本单位雇员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3)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
工资薪金VS劳务报酬所得
3.其他规定
(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企业为个人支付消费性支出
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等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
(3)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预扣率与税率
(四)税收优惠
1.免纳个人所得税
2.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免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关注的)
(1)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特别注意:免税福利费与救济金的界定
a.福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b.救济金: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一)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基本费用扣除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收入额
(1)工资薪金:100%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的80%
(3)稿酬所得:收入的56%
2.费用扣除标准
保险的个税政策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a.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购买住房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b.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c.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
第一: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第二:也可以双方各扣50%;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d.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a.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b.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C.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d.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e.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f.具体扣除标准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a.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b.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c.具体扣除标准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a.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b.可以选择本人扣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c.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d.医保部门应提供查询服务。
注意:
1.上述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只有大病医疗属于限额扣除(按照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扣除15000元的余额与80000元比较,按照较小一方扣除);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均属于标准定额扣除,即使纳税人的该项支出未达到标准,也按照标准扣除;
2.上述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只有大病医疗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其他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如果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发生医药费支出,应分别计算扣除;
4.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证明资料的:
(1)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3)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4)住房租金;
(5)大病医疗。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1)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2)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3)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4)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务师要提示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纸质表格、电子表格、登录远程报税端等方式,填写并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除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时扣除外,其他的扣除项目可以选择由单位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纳税人汇算清缴时扣除。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
1.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2.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3.稿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1.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累计预扣法
(1)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同综合所得的税率表
(3)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次或按月预扣
(1)“按次”的具体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一般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增值税。
需要缴纳的税收:增值税、城建等、个税(支付方预扣)。
可以出简答题。
(3)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费用预扣收入额(预扣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4000800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20%收入×(1-20%)
(4)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率
——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不同于汇算清缴的税率
级数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的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5)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1)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费用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4000800(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20%收入×(1-20%)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率
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不同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率;也不同于汇算清缴时的税率。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1)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费用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4000800(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20%收入×(1-20%)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率
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不同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率;也不同于汇算清缴时的税率。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4.稿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1)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费用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4000800(收入-800)×70%
每次收入>400020%收入×(1-20%)×70%
(2)稿酬所得的预扣率
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率相同;不同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率;也不同于汇算清缴时的税率。
(3)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工薪、劳务、稿酬、特许权预扣预缴总结
工薪劳务特许权稿酬
预扣方法累计预扣按次或按月预扣
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减除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收入≤4000元:收入-800(收入-800)×70%
收入>4000元:收入×(1-20%)收入×(1-20%)×70%
预扣率7级超额累进预扣率3级超额累进预扣率20%比例预扣率20%比例预扣率
(三)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年度终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居民个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可以自行汇算清缴,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知识点拨】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2.汇算清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
3.综合所得的税率——与居民个人的工薪预扣率相同
4.应纳税额与应补应退税额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应补应退税额=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预扣预缴税额
5.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
居民个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可以自行汇算清缴,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6.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情形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有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为主管税务机关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的总结
1.预扣预缴时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汇算清缴时的收入额——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时:不同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时:相同
2.预扣时除工资薪金所得外,其他综合所得税目按比例或者数额扣除,不允许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而汇算时允许扣除。
3.预扣率不同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的税率
预扣预缴预扣率汇算清缴税率
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预扣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稿酬所得20%比例预扣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比例预扣率
(四)特殊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审核
1.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5.商业健康保险
6.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7.内部退养收入
8.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
9.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1.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1)全年奖如何计税
暂不计入综合所得
2019.1.1-2021.12.31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原计税方法(不考虑差额)+新月度税率表
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022.1.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原计税方法(但不考虑差额):
1.商数=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
2.按月度税率表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温馨提示:
①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2)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①适用范围:中央企业负责人
②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及税务处理
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
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综合所得
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任期结束后发放2021.12.31之前,单独按全年奖计税
2022.1.1之后,政策另行明确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整体政策:股权激励收入在2021.12.31之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之后另行确定;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上市公司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行权时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情形税务处理
③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个税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个税;
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依法纳税
④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注意减免税规定
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计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1-25%)-城建税及附加
其中:20%为费用扣除额; 25%为展业成本,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3)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1)缴费时的政策
(2)领取时的政策
(1)缴费时的政策
情形税务处理
单位按有关规定缴费部分免个税
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部分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标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征收个税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VS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较小一方
职业年金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VS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较小一方
(2)领取时的政策——a.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年金时
2019年1月1日政策发生变化: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按月领取适用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计税
按季领取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计税
按年领取适用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计税
b.一次性领取年金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适用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计税
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计税
其他情形适用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计税
c.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交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1月1日后领取年金的
2013.12.31之前2014.1.1之后
缴纳时,缴纳个税缴纳时,按标准免个税
领取时,无需缴纳个税领取时,缴纳个税
2014.1.1之前缴纳,之后领取:
允许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已经缴纳个税部分。
分期领取时,可按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5.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适用范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
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类型税务处理
企业缴费个人缴费
基本保险免税收入专项扣除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按规定缴费:免税收入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限额扣除;2400元/年
其他商业保险征收个税
6.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7.内部退养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半平均计算个税:找税率时平均
(1)内部退养收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商数
(2)商数+当月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应纳税额=(内部退养收入+当月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4)内部退养期间(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8.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9.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介绍:工资薪金、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非居民无综合所得,因此无预扣预缴,只有代扣代缴
其他项目:后面“四”、“五”介绍
(一)应纳税所得额
税目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5000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额×8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额×5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额×80%
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
外籍个人可以享受免税的外籍个人津贴: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注意: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税率表 (三)扣缴税额的计算
四、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审核
(一)审核取得经营所得的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范围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审核经营所得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查账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业主的工资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为业主本人缴纳的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5)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6)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其他扣除项目比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7)下列税前不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要从成本费用中剔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2.核定征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五、其他分类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与审核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征税
2.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
持股期限≤1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个月<持股期限≤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1年暂免个税
3.关于沪港通、深港通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缴纳20%个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10%个税(或按税收协定税率)
4.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提示】此政策指的是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二)财产转让所得——1.个人转让股票所得
免个税征个税
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非原始股转让所得原始股转让所得
2.关于沪港通、深港通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2022.12.31之前:暂免个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个税
3.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适用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1)个人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a.不征收增值税;
b.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c.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③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④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5)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1)基本规定
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收入实现时间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缴纳时间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
投资
(2)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以:
a.可选择5年内递延纳税;
b.也可选择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总结:个人出租住房相关税费
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4%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
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公益捐赠支出
一般情况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扣除捐赠额之前
特殊全额扣除:国务院规定;
比如新冠肺炎疫情捐赠;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
个税改革对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影响: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2.居民个人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纳税人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分类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1)在综合所得中如何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可选在预扣时扣除,也可选在年度汇算时扣除。
选择在预扣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
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预扣预缴时不扣除,统一在汇算时扣除。
其他情形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2)分类所得中如何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3)经营所得中如何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a.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b.查账征收可以扣除: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选在预缴时扣除,也可选在汇算时扣除。
六、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情形自行申报的时限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个人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一)税务师需要掌握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权利与义务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査。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4.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5.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6.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7.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二)税务师需要熟悉和掌握扣缴义务人扣缴个税的业务流程
1.扣缴登记
自然人代扣代缴税款,无需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
2.信息采集
3.扣缴申报表填报
4.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远程办税端、邮寄、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assie7
发表于 2021-4-19 15:44:28
《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一章: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一讲(1-6节)
*考情分析
1.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
2.分值:15-20分左右。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二节 印花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五节 资源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六节:环境保护税法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第十一章:其他税种主要考点
1.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清算;
3.印花税征税范围、适用税目、计税依据、税额计算;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和审核;
5.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税款计算。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三、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房地产的出租、抵押,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双方纳税情况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要点
1.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审核时注意:有无分解收入、隐瞒收入、收入不及时入账以及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
3.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不含增值税收入(越来越重要)***
4.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5.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企代收的费用
(二)扣除项目金额审核要点(新5旧3)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产品
(1)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如契税)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的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需要在已开发转让、未开发转让的项目中进行分配,仅就对外转让部分计入扣除
②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注意:
①含契税,不含印花税
②比例:开发、销售比例
(2)房: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注意事项:
①不包括利息支出,含装修费用;
②开发间接费用只列举四个核算内容——工程监理 、造价审核、结算审核、工程保险费,将为企业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成立工程部门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予以剔除 ,不再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列支,企业类似部门的职工薪酬、办公费等支出列入“管理费用”,不能再列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③不包括可以抵扣进项,包括不得抵扣进项;
④比例(与销售收入比例匹配);
⑤注意发票的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土增前不得扣除;
⑥清算时,质保金看发票:
取得发票的,允许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土地增值税前不得扣除,但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
(3)费:房地产开发费用
不是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税法≠会计
①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利息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②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③罚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但在土地增值税不得扣除——注意差别。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两种扣除方式(1)
①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a.第15行“利息支出”据实填写
b.第16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填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两种扣除方式(2)
②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a.第15行“利息支出”填写:0
b.第16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填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意事项
①两种扣除方式;
②比例(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与销售收入比例匹配); ③无论账务如何处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息支出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房地产开发费用中计算扣除。
(4)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印花税;注意营改增前包括营业税,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②实际缴纳的城建、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5)利: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如果未开发就转让,不得加计扣除),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适用
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销售新房扣除项目
2.销售旧房及建筑物
(1)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税: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营改增前包括营业税,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销售旧房
(1)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① 发票所载金额
②“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③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2)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销售旧房及建筑物——税金的扣除
(三)应纳税额的审核
1.确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
2.确定扣除项目——重点,新5旧3;不含增值税
3.计算增值额
4.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按照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税
6.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1.销售房地产时,按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2.达到清算条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对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每一基本计税单位填报一份申报表的原则操作。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兼有免税和征税项目单位,也应分别填报。
三、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第二节 印花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一、基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独立地下建筑物计税的特殊规定
(一)自用房产审核要点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税率(1.2%)
1.房产计税余值: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1)房产原值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确定;
(2)房产原值: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购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4)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审核时,注意房产的原值是否真实,有无少报、瞒报的现象,有无分解记账的情况;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是否按规定增加其房屋原值,有无将其改建、扩建支出列入大修理范围处理的情况。
(二)出租房产审核要点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1.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2.审核“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和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结算凭证,核实房产租金收入,有无出租房屋不申报纳税的问题;
3.审核有无签订经营合同隐瞒租金收入,或以物抵租少报租金收入,或将房租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未缴房产税的问题;
4.审核有无出租使用房屋,或租用免税单位和个人私有房产的问题;
5.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区别对待
(三)应纳税额审核要点
1.审核征免税界限的划分
2.审核房产税计算纳税的期限
3.审核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核实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计算是否正确
1.审核征免税界限的划分
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③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④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⑤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列;
⑥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审核房产税计算纳税的期限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其他情况,从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审查时,注意对于新建、改造、翻建的房屋,已办理验收手续或未办理验收手续已经使用的,是否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有无拖延纳税期限而少计税额的问题。
三、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应在“税金及附加”中列支。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审核时,应重点审核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减免税土地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以及税款计算缴纳等问题。
一、应税土地面积的审核要点
二、减免税土地面积审核要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1)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审核时,注意划分征免界限;注意是否将免税土地用于出租,多报免税土地面积。
三、应纳税额审核要点
1.新征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一年以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会计核算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第五节:资源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或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少数应税产品)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一次性课征;
3.单位和个人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4.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二、税率:从价定率为主,从量定额为辅
修订后的资源税法,只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六个子税目规定了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税率
注意事项: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审核时注意:有无人为降低、混淆应税产品等级的现象。
三、计税依据——销售额、销售数量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1.销售额中不包括:
(1)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运杂费用。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资源税的销售额不包括的内容:
(1)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运杂费用; (3)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4)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2.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既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不含增值税的离岸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可能从量定额征收;
2.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一次课征制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减免税项目的审核
(一)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六、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缴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第六节:环境保护税法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思维导图:
*知识点: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停征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1.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包括家庭和个人;
2.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工业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适用税目、税额的审核
(一)税目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二)税率——定额税率
三、计税依据的审核
(一)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
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审核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 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 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 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1.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2.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五、减免税的审核
(一)暂免征税项目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征税额项目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地点
向应税污染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七、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
环境保护税报表由两部分构成
Cassie7
发表于 2021-4-19 17:35:39
《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二章:社保入税
——第一讲(1-3节)*考情分析
1.本章为2019年教材修订新增内容——社保入税;
2.预计2020年分值2~5分;
·确切内容还是以书籍为准,此讲义只是列出框架,帮助学习
*目录: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第二节 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第三节 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2020年本章内容的主要变化:
1.章节名称变化,去掉“非税收入”;
2.增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社保优惠——进行模块化讲解;
3.新增延长阶段性降低保险费率的政策。
*社会保险费的整体概况
1.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2.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3.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以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章节思维导图: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规定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主要内容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代理与缴费审核要点
1.缴费人数
应关注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人数变化情况。
2.缴费基数
与职工薪酬相关的工资核算资料及工资发放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核对;必要时可结合缴费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缴记录,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项目金额进行对比分析,确保缴费基数准确无误。另外还应关注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
3.缴费比例(包括代扣个人缴费的比例)
第二节: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一、基本医疗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同一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生育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生育保险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节: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本章总结
一、工伤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脸,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基准费率及档次
各省(区、市)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另外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具体方式可以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比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
费率下调的规定(2018.5.1起)
二、失业保险申报代理与审核
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有些省份规定本地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担部分仍需缴纳。
基本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模块:疫情相关政策总结
一、支持防护救治的税收政策
二、支持物资供应的税收政策
三、鼓励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
四、支持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与社保政策
五、办税程序——“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185项(了解)
一、支持防护救治的税收政策——2项政策
1.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1)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的税收政策
1.增量留抵税额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免征增值税
4.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1.增量留抵税额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要考虑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4)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按照财税【2016】36确定
4.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
1.无偿捐赠免征流转税及附加
2.捐赠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1.无偿捐赠免征流转税及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能开专票,只能开普票。
2.捐赠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税税前全额扣除
【知识点】全额扣除的范围不仅包括物品,还包括现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知识点1】仅限于物品,不包括现金
【知识点2】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并留存备查
3.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四、支持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与社保政策
1.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2.调整征收率
3.减免房租
4.社保政策
1.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1.5.31之前)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2.调整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最新政策):
【知识点1】降低征收率的政策仅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对于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减免;
【知识点2】此项优惠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3.减免房租的税务处理
(1)房产税——免租期是否从价计征?
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2)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不属于视同销售
4.社保政策
(1)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2)职工医保
(1)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2)职工医保
①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②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
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
③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