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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财农税字第53号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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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84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91)财农税字第53号
文件名: (1991)财农税字第53号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1-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1)财农税字第53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大连市财政局:

  你市大财农税字〔1991〕186号文件《关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并由中方出面征地或占地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征用90.75亩土地作价入股,应依上述精神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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