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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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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94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142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9〕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42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鄂财农税发〔1999〕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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