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16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603|回复: 0

国税函〔1999〕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2993
2020-6-20 10: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94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466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9〕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6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穆瑞凯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