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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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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61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483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1〕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83号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湘财农税〔2001〕5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 (国务院第259 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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