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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08〕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战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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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DP2It90FuS9r74ufI2UfE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08〕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08〕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战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战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4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前,暂行调整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我区耕地占用税税额在2007年实际执行税额的基础上提高4倍。调整后的税额不得高于国家新条例规定的上限,即50元。但是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可在当地提高四倍后确定的税额基础上提高50%。
  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o0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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