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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省局以黑地税发〔2006〕3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有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各地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由实际成交价格的2%—5%调整为1%—5%,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地)地税机关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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