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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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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08: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今天(10月12日)下午,我市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提出,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我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暂行办法》称,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申请,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由申请人于纳税年度次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暂行办法》明确了申请人基本条件、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人限制条件
其中,《暂行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藉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申请人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团队项目包括带头人及核心成员;
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才;
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东莞市“优才卡”的人才;
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或经认定为外籍、港澳台地区高层次人才的;
符合我市特色人才目录标准,但因年龄或未申报等问题未取得特色人才称号的人才;
我市高等院校、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核心成员;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企业、上市企业等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
具有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人才。
境外紧缺人才条件具体参照《东莞市紧缺人才目录(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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