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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10]7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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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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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0/3/3/art_8410_1264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10]77号
文件名: 浙地税函[2010]7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77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10]77号
【发文日期】 2010-03-0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日开始,调整我省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不再实行分级审批,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遵守各项减免税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契税的减免范围,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后,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契税减免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Ο一Ο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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