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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二〔1997〕1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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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二〔1997〕110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二〔1997〕1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7〕1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7〕110号
  全文有效
  1997.02.26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各项征收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按照规定的制度和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抓紧抓好,对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政策和征管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主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联系,争取其支持与配合,搞好委托代征工作,不断完善征管规程。
  二、继续做好土地增值税纳、免税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
  各区、县地税局要在土地增值税税源清查的基础上,对已办理纳税登记的项目按照规定的审批办法和程序进行认真的审核和确认。对符合免税和缓征规定的项目,抓紧补办免征及缓征手续,对符合免税及缓征规定的项目,要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三、开展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区、县局、分局在3月底前,结合审核确认工作,对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和检查出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于4月底前书面上报市局(附《土地增值税征管及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表》)。
  四、为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分析及统计工作,市局编制了《土地增值税征收进度表》及征收情况分析要点(附后),各区、县局、分局要按有关规定填写,并于每季后10日内报送市局。
  附件:1.土地增值税征收分析要点
  2.土地增值税征管及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表
  附件 1:
  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分析要点
  一、本期土地增值税收入完成基本情况
  分别列出本期、累计项目登记户数、申报户数、预售、销售收入数,应纳税款、已纳税款、欠交税款等,并将本期、累计税款入库情况分别与去年同期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比较,列出其增减额和比例(数字以计会科统计数字为准)。
  二、本期土地增值税完成情况因素分析
  (一)经济增减变化影响税款入库。
  1·预售、销售价格和数量变化影响税款入库;
  2·预售、销售结构变化影响税款入库。
  (二)加强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办法影响税款入库
  1·强化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办法影响税款入库;
  2·清理欠税影响入库;
  3·开展专项检查影响税款入库;
  4·竣工清算退补税款影响税款入库;
  5·其他因素影响税款入库。
  (三)争取涉税部门配合,采取委托代征等办法影响税款入库。
  (四)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培训、辅导、提高纳税义务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等影响税款入库。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存量房转让享受减、免税政策影响税款入库。
  三、税源情况综合分析
  1·预售、销售房地产税款入库额占应纳税款及已纳税款的比例;
  2·各类型房地产销售税款入库额占应纳税额及已纳税款额的比例;
  3·四档增值率其各档税款入库额占应纳税款及已纳税款的比例;
  4·其他税源情况分析。
  四、对全年度收入完成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根据本期及累计税款入库情况及项目登记情况,对全年度收入完成情况进行预测。
  五、提出现行政策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227号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特别是1995年2月全国土地增值税贯彻实施工作会议以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能够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围绕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贯彻实施,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人入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收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应看到,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个别地区开征工作迟缓,有些地区征管工作抓得不够深入、细致,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其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个新税种,征管难度大、收入少、成本高,但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已开征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切实搞好征管。工作进展迟缓特别是尚未开征的地方要迎头赶上,千方百计,尽快落实征收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地方党政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勇于开拓,不畏艰难,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认真做好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各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要尽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并逐个认真鉴定,特别是对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并在5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要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征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定严格的审批办法和程序,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审批办法和程序办理。
  三、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建设部、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特别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执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防止执行上出现偏差。
  三是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税务部门要把好确认关。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新开征的税种,难以控管,为调动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落实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地要建立健全士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收入预征办法、减免税审批程序、评估规程及确认方法、委托代征办法等。特别要注意完善收入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竣工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加强对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申报是否属实,有无少报收入和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扣除项目的分摊是否合理,应否享受减免税优惠,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基层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中是否存有偏差及征管的情况。各地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要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检查工作的总结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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