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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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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地税一[1997]438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一[1997]43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9-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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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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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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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7]438号
全文有效
1997-09-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实行。
一、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的,暂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他企业营业税的,均按规定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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