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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通地税地(2006)52号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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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文件编号: 通地税地(2006)52号
文件名: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通地税地(2006)52号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通地税地(2006)52号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通地税地(2006)52号
  全文有效
  2006.03.14
  各税务所、各有关用地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4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区地税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办理国有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审验以下手续:
  (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要求提供完税证通知联原件或减免税原件),再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要求提供完税原件或减免税原件或完税证明)后,再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或完税证明)凭证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经区政府或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批后,纳税人在取得土地转让合同10日内,持土地转让合同,到区地税局驻区国土资源分局直征点缴纳契税
  (二)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补差部分,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征地事务管理所填开“缴费通知单”,由纳税人持“缴费通知单”到区地税局驻国土资源分局直征点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日起七日内向区地税局第一税务所(通州区玉桥中路40号),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合同,公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的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手续,实施程序性审核。如果有增值额,第一税务所开具缴款书,纳税人须先完税后,持完税证明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交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查验,再办理权属手续。如果没有增值额,第一税务所在纳税人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上签字、盖章,纳税人持《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原件交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查验,再办理权属手续。
  对纳税人应提供的其它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应依据《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地〔2005〕9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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