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本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以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前提。
二、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开发产品项目设置税收备查账簿,用于登记和反映当期预售收入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收入结转销售收入数额以及实现的利润额与预售收入预计营业利润额的调整数额。
三、《通知》第二条所称预售收入的利润率按15%确定。
四、《通知》第五条所称维修基金可按实际缴纳金额税前扣除。
五、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大地税发〔2002〕99号)第二条“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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