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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铝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12]18号
全文有效
2012年4月21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采,公平资源税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财税字[20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将我省国家未列举名称的铂矿石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税率的标准调整为10元/吨。
本通知自2012 年4 月1 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铝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6]20号)第二条有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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