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24
  • Tax100会员 28001
查看: 600|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85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856
2020-6-1 22: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2007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6]43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字[2006]4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6]438号
  全文有效
  2006-12-31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将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二、凡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定: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三、对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各盟市地方税务机关对转让旧房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暂在1-2%的幅度内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