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437
  • Tax100会员 29605
查看: 1431|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1 22: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9717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7]35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字[2007]3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3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355号
  全文有效
  2007.11.20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我区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