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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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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11: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明确和规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等规定,结合山东省资源税管理实际,本公告明确了资源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需要解读的内容如下:
一是对于涉嫌关联企业交易的,明确“应税产品价格实行集团统购统销的,以集团对外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是为切实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协税共治,明确“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传递涉税信息,促进资源税征收管理”。
三是为明确征收管理范围,明确“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水资源税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为统一规范管理,明确成本利润率为10%。

相关链接: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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